留学生身在荷兰,委托一家公司将一个包裹从国内寄出,没想到包裹就这样寄丢了。因对赔偿金额争执不下,双方对簿公堂。就在双方各执一词时,调解员援引《蒙特利尔公约》快速化解了这一跨境纠纷。
快递公司坚称只能赔偿 720 元
今年 4 月,李某(化名)在荷兰阿姆斯特丹某大学进行交流访学。其在微信上委托广州某公司通过航空运输方式将一个国内包裹从深圳运送至荷兰阿姆斯特丹,包裹内的物品为其在国内购买的相机、食品及日常衣物。
广州某公司接单后,承诺在 10 天内将货物送至目的地。为此,李某支付了运费(按重量 18 公斤计价)并交付了货物。没想到 3 个月过去了,李某仍没有收到自己的包裹。某公司随后确认包裹在运输过程中丢失,但仅同意按其提供的报价单中的规定,以重量为基数进行赔付,赔偿金额远低于李某主张的货值损失。
双方协商不成,李某向广州越秀法院提起诉讼。李某认为,应按实际付款金额索赔,总计人民币 12000 余元。某公司则提出,根据双方约定及行业惯例,赔偿金额应为 720 元。
调解员援引《蒙特利尔公约》化解纠纷
由于李某本人在境外留学,多次向法院表示无法到庭开庭,而某公司坚持要求李某到庭对关键证据出示原件,否则对相关证据不予认可。为此,越秀法院委托涉外特邀调解员何秋婷参与本案在线调解。
在线上调解环节中,调解员向双方解释了《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1999 年《蒙特利尔公约》)的相关规定。按照其中的规定,本案应适用 " 特别提款权 " 作为标准计算损失。
" 本案计费重量为 18 公斤,赔偿限额为每公斤 22 个特别提款权,在现行有效的规定中,一个特别提款权折算为人民币 9.5786 元,赔偿额为 18×22×9.5786=3793 元 ……" 何秋婷说。
随后,经办法官朱志亮多维度释法,双方当事人经友好协商达成和解方案,某公司当即向李某线上转账赔偿款共 4000 元。李某当庭申请撤回起诉案件。
法官说法
本案为通过航空运输的方式产生的跨境运输纠纷,运输目的地在荷兰阿姆斯特丹,合同履行地在境外,具有涉外因素,故本案属于涉外民商事纠纷。而中国和荷兰均为 1999 年《蒙特利尔公约》的成员国,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纠纷应适用《蒙特利尔公约》审理货物丢失的赔偿问题;而涉及《蒙特利尔公约》没有约定的运费等问题时,仍应适用我国的实体法规范进行处理。
《蒙特利尔公约》第二十五条关于限额的订定中规定 " 承运人可以订定,运输合同适用高于本公约规定的责任限额,或者无责任限额 ";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 在货物运输中造成毁灭、遗失、损坏或者延误的,承运人的责任以每公斤 17 个特别提款权为限,除非托运人在向承运人交运包件时,特别声明在目的地点交付时的利益,并在必要时支付附加费 "。
同时,第二十四条规定,上述责任限额每隔五年进行一次复审。2019 年 5 月 27 日,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第 217 届会议审议通过了对 1999 年《蒙特利尔公约》责任限额的复审的决定,将责任限额提高至 22 个特别提款权。本案中,在法官和特邀调解员的释明下,双方当事人都有了较为明确的计算标准作为参考,因此能迅速消除分歧,达成和解。
近年来,越秀法院通过聘任涉外特邀调解员参与涉外民商事案件纠纷的调解,引入专业力量,满足涉外民商事纠纷中多元化解的司法需求。同时充分运用在线调解等方式便利当事人,满足涉外民商事纠纷中多元化解的司法需求,为纠纷化解全面提质增效,为对外贸易的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充分便捷的司法服务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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