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15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期间,国家安全机关公开了一起境外某公司非法搜集窃取我稀土领域国家秘密案。该公司中方雇员叶某某在外籍员工指挥下,利诱收买国内某稀土公司副总经理成某,为境外刺探并非法提供涉及7项机密级国家秘密。2023年11月,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以为境外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判处叶某某有期徒刑11年,以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受贿罪判处成某有期徒刑11年6个月。
以商贸合作为掩护
2017年,叶某某代表境外某有色金属公司商务拜访我国内某稀土公司,与时任业务科长成某结识。因年龄相仿,两人很快熟络起来。此后,成某也多次在叶某某陪同下前往境外进行回访。
此后,随着工作联系日益密切,叶某某即以境外客户合作所需为由,频繁向成某提出获取稀土行业相关数据的要求。成某为了“维系客户关系”,明知有泄密的风险,但还是心存侥幸,一次又一次地按要求将数据提供给叶某某。
以经济利益为捆绑
随着成某一步步从业务科长升至业务部经理,再到副总经理,他意识到自己的“价值”越来越高,对金钱的渴望也愈发强烈。于是他主动提出通过第三方公司参与的形式,与叶某某共同合作赚取稀土贸易差价,对方思索片刻便拍板答应。成某独自获得一半利润,作为交换,成某持续向叶某某提供稀土行业内幕情况。截止案发前,成某通过收取现金、境外汇款等方式共从境外某有色金属公司获利约51万美元,大部分用于妻女在境外的支出。
以核心内幕为重点
稀土广泛运用于尖端科技领域和军工领域,是现代工业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元素。我国稀土产业得益于资源储量丰富、冶炼分离技术先进、产业链完整、战略储备体系完备等优势,占据世界稀土产业的龙头地位,在世界范围内形成了资源优势及产业链优势。
境外高度关注我国稀土收储情况,千方百计获取我内部数据。若稀土数据外泄,将对我稀土产业优势造成影响,甚至使我国在国际战略博弈中受制于人。本案中,境外某有色金属公司通过各种渠道精准获悉了我国稀土收储招标会召开的时间,并在会后第一时间指挥叶某某向成某索要具体数据,而成某作为稀土行业内部人员,掌握着稀土收储最新情况,成为对方长期稳定的供密源。
国家安全机关提示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是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任何公民和组织发现间谍行为,应当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举报。如发现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行为及可疑线索,请及时通过12339国家安全机关举报受理电话、网络举报平台(www.12339.gov.cn)、国家安全部微信公众号举报受理渠道或者直接向当地国家安全机关进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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