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现代快报报道,江苏连云港市灌云县女生小玉(化名),在今年高考前几月骑电动车逆向行驶,撞死行人。因她积极施救,并与家人主动赔偿,获被害方亲属谅解,未被起诉,并最终顺利参加高考,成功被大学录取。近日,小玉收到了南通一所本科院校寄来的录取通知书。
有人为司法机关的人性化点赞,称赞受害者家属通情达理。也有人质疑判决的合理性:" 虽然即将高考,但是毕竟撞死了人,凭什么谅解?"
20 日,九派新闻尝试联系灌云县检察院,截至发稿,未获得回复。
云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北京中闻(昆明)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刘红春告诉九派新闻,对于此案,他认为判决结果于法有据,法理情兼听,判决结果合法、合理、合规。
九派新闻翻阅 12309 中国检察网发现,在交通肇事案中,也有类似撞死或撞伤人后取得谅解,未被起诉的案例。
灌云县人民检察院就此案召开听证会。图 / 现代快报
【1】女生高考前逆向驾车撞死行人,获被害亲属谅解
据现代快报,今年 3 月 25 日凌晨 5 时许,为节省到校时间,高考女学生小玉沿灌云县某路段非机动车道逆向行驶。由于当时天色较暗,且雨天路滑,在对前方路况观察不到位的情况下,小玉将同向步行的潘某某撞倒,致其受伤。潘某某就医 2 天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灌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小玉因逆行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潘某某因未在人行道内行走承担次要责任。
4 月 25 日,灌云县公安局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将小玉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受理该案后,在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考虑到小玉及其家人的积极态度,且已取得被害方亲属谅解,而小玉正奋力备战高考等情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拟对小玉作不起诉处理。
次日,灌云县检察院组织召开小玉交通肇事拟不起诉案公开听证会,邀请妇联工作人员、人民调解员、家事律师担任听证员。听证会上,灌云县妇联的听证员孙芹认为:" 小玉虽满十八岁,但社会阅历较浅,一旦被贴上犯罪标签,不利于重返社会。小玉有明显的悔过表现和正向改变,且被害人家属对不起诉决定无异议,建议检察机关发挥一体化办案优势,对小玉交通肇事案件开通绿色通道,尽快办结作出不起诉决定,让其放下心理包袱轻松备考。"
经评议,3 位听证员一致认为该案不起诉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建议检察院快速办结该案,并推进诉源治理,预防涉及高中生交通事故再次发生。听证会结束后,承办检察官为小玉开通快速办结通道,该案从受理到审结仅用时 2 天。
在后续实地调查中,承办检察官发现多起事故发生路段均较为偏僻,冬季部分路段清晨 5 时路灯就已关闭,存在安全隐患。目前,相关安全隐患已整改。
最终,小玉顺利走进高考考场,并成功入学江苏南通一所本科院校。收到录取通知书后,小玉也向灌云县检察院检察官发来信息,表达喜悦与感激。
【2】曾有类似案例同样作不起诉判定
九派新闻就此事咨询云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北京中闻(昆明)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刘红春。刘红春指出,案发时涉事人小玉已满十八周岁,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根据最高法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属于应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满足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酌定不起诉规定的前置条件。本案不起诉决定的作出于法有据。
客观上,事故发生时道路条件存在安全隐患,由承办检察官事后实地调查情况可以证实;事故发生后,涉事人小玉一方面积极履行救助义务,另一方面和家人主动赔偿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主观上,涉事人小玉肇事出于过失,且事故发生后悔过态度良好。
考虑到涉事人小玉具备的特殊身份,承办检察官为小玉开通快速办结通道,案件受理至审结仅用时 2 天。而此时人情才开始发挥作用,其最终提供的是程序上依法合规的便利。
" 整个案件检察机关将保障司法公正方面的作用发挥得淋漓尽致。一方面,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办事,确保实体公正;另一方面以人为本,从人情出发,确保程序公正。" 刘红春说。
他介绍,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长期以来都是社会各界深切关注的焦点。本案案发时,尽管小玉已满十八周岁,但作为刚刚步入成年阶段的高中生,其生理心理尚未发展成熟,同未成年人犯罪一样容易触动社会的敏感神经,引发社会舆论。
而由这类人群引发的案件极易引发法理与情理的司法舆论,司法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不仅应当严格执行法律,还应当把握情理,做到法理与情理相统一,实现个案处理的最佳效果,让群众感受到司法的公正和温度。同时,在过程中还应结合法律原意,用老百姓朴素的是非标准讲法律,提升大家对裁判结果的认同。
九派新闻注意到,此前,在交通肇事案中也曾有多起类似不予起诉的案例。据 12309 中国检察网,刘某某于今年 2 月驾驶小型轿车与行人胡某某夫妻二人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胡某某送医后治疗无效死亡,两车受损。经认定,刘某某负全部责任。而案发时,刘某某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其在案发后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因此,最终该案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2023 年 11 月 16 日,苏某某驾驶小型轿车与前方同向行驶的电动工程力车发生追尾,致驾驶员王某某重度颅脑损伤死亡,乘车人齐某某多处损伤等疾病。经当地交警大队认定,苏某某负全部责任。最终,苏某某与死者家属及伤者均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苏某某也分别赔付双方 105 万元和 2 万余元。苏某某最终未获起诉。
九派新闻记者杨臻
编辑王佳箐 肖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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