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结婚离婚的话题
《婚姻登记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相关话题一度冲上热搜
民政部就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
大家关心的内容进行了解读
婚姻登记中取消户口簿是否会导致重婚、骗婚等现象发生?
民政部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目前,全国婚姻登记机关已基本实现实时在线登记、婚姻登记管理信息系统联网互通和婚姻登记数据及时汇聚,民政部婚姻信息数据库的现有数据,各地婚姻登记机关都能够做到实时查询使用。
同时,为确保公民身份信息合法、有效,优化婚姻管理政务服务,2017 年,民政部、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在婚姻登记机关开展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信息共享工作的通知》,并专线联通了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
通过这种部门间信息共享,可以实现全国范围内的人口信息核验,有效防止重婚、骗婚等现象发生。
此次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制定了 " 离婚冷静期 " 相关实施条款,备受社会关注。
民政部有关司局负责人指出,设置 " 离婚冷静期 ",是民法典的一项重要规定,也是根据我国婚姻家庭领域出现的新形势新情况作出的一项重大制度安排,其目的是减少冲动离婚或草率离婚。
这位负责人表示,为贯彻实施民法典,切实发挥 " 离婚冷静期 " 的作用,民政部指导各地优化离婚登记服务流程,积极开展婚姻家庭辅导服务,努力减少社会上的冲动离婚、草率离婚现象,取得较好的效果。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贯彻落实民法典关于 " 离婚冷静期 " 的相关规定,在工作实践的基础上,调整了现行《婚姻登记条例》的相关内容。
" 后续,我们将指导各地继续加大普法宣传教育力度,抢抓有利时间窗口期,为离婚当事人提供情感沟通、心理疏导、关系修复等婚姻家庭辅导服务,促进幸福和谐婚姻家庭建设。" 这位负责人说。
这位负责人强调,离婚冷静期制度与当事人是否享有离婚自由权利并不冲突,当事人如感情确已破裂,既可以依法申请协议离婚登记,也可以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离婚。当事人若在离婚期间遇到个人或家庭成员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等情况,可以及时通过相关法律救济渠道寻求帮助。
不知道大家有没有注意到
现在养宠物的家庭越来越多
当一段婚姻走到尽头时
除了分割房子、车子、存款之外
共同饲养的 " 毛孩子 " 的归属
也成为绕不开的一个问题
" 宠物抚养权 " 的问题
在网上的讨论热度始终居高不下
有人认为 " 跟妈妈好 "
也有人认为 " 谁出钱跟谁 "
还有人说 " 让孩子自己选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离婚宠物归属协议模板
双方当事人经本院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男女双方离婚;
二、夫妻共同财产有雄 / 雌性 xx 犬一只,取名 "xx",养犬登记证号:xxxxxxxxx,x 岁牙口,x 色犬毛。离婚后该犬按照男方 x%,女方 x%,按份共有,平时由男 / 女方保管,男 / 女方每月支付财产保管费 xxx 元。男 / 女方每周 x 可使用该犬一次,每次上午 x 时自男 / 女方住所取走,下午 x 时送回;
三、双方一致确认,该犬经双方长期饲养,已经成为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动物。在使用或管理期间,如该犬被损坏或丢失的,由使用或管理方承担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在内的赔偿责任;
四、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那么,当夫妻离婚时
宠物怎么办?能分吗?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少年家事庭法官李彦
就这些具体问题给出了解答
之前确实碰到过这一类案件,比如说一对 20 多岁的小夫妻来办理离婚的时候,双方为了一只宠物猫争执不休。这只宠物猫是他们新婚蜜月旅行的时候在日本东京购买的,还附有相应的血统证书,包括把猫带回国内都费了很多的金钱和精力。双方对这只猫都非常喜爱,互不相让,希望取得这只猫的所有权。
我们在分割的时候充分考虑了这只猫的饲养情况,了解下来由于女主人平时工作比较忙,是由男主人照顾得比较多,所以最后我们做通了女主人的工作,由男主人取得这只猫的所有权,给女主人支付相应的补偿款项。
尽管主人对宠物有着强烈的精神寄托,但究其本质,宠物的性质仍属于财产。
如果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宠物,它本质也是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的时候也是可以依法进行分割的,如果是婚前购买的也就按照婚前个人财产来进行处理。
首先是确定宠物的价值;
其次,两种方式来确定宠物归属:
①双方以宠物作为标的竞价,价高者获得离婚后宠物的所有权,而另一方则获得相应的价款。
②我们会充分考虑宠物平时的饲养情况,谁照顾它比较多一些,谁比较关心它,还有就是谁在它身上倾注的情感更多。如果平时夫妻两人中有一个比较管宠物的事,而另外一方不太管,那一般来说由平时照顾宠物比较多的一方取得所有权,而另外一方取得相应的补偿折价款。
由于宠物在法律上来说,性质还是财产,虽然我们有的时候真的把会把它当成一个家庭成员,当孩子一样,但在法律上,子女抚养的法律规定并不适用,并没有轮流抚养一说。所以往往我们会建议当事人达成协议,以协商一致的方式来解决这个问题。
在离婚诉讼中,宠物归属成为核心争议焦点的情况也越来越多,虽然法院不可能判决抚养或探视宠物,但是男女双方可以通过签订调解协议的方式变通实现,以满足双方的情感需求。
深圳福田法院也审理过一起
关于分手后宠物归属权的案子
小华(化名)与小佳(化名)原本是一对恋人,但在小佳出国后,两人感情逐渐淡化。2023 年 6 月 23 日,两人分手。
分手前,小佳在出国期间将自己的宠物狗 " 可乐 " 寄养在小华家中,小华对 " 可乐 " 细心照料,为其购买各种宠物用品。
两人分手后,小华请求小佳将 " 可乐 " 继续留在自己家中,小佳同意后删除了小华的微信。
6 月 24 日,小佳与朋友一起来到小华家中,想要回 " 可乐 ",两人为此发生冲突。经报警处理后,公安机关对二人进行调解,小华同意小佳将 " 可乐 " 抱回抚养。
此后,小华多次要求小佳返还 " 可乐 ",均遭到拒绝。
2024 年 1 月,小华以分手时已取得 " 可乐 " 所有权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小佳归还 " 可乐 "。
福田法院审理认为,涉案宠物狗 " 可乐 " 系由小佳自行购买取得,购买后亦由小佳照顾饲养。小华虽也为 " 可乐 " 进行消费支出,但基于恋人关系,小华为饲养 " 可乐 " 的支出,应视为其对小佳的赠与。
在小佳出国期间对 " 可乐 " 的照顾,亦是对小佳的帮助行为,不能以此作为认定小华拥有 " 可乐 " 所有权的依据。
此外,小佳虽在微信中答应将 " 可乐 " 交由小华照顾,但次日到小华家中取回 " 可乐 ",是经过民警调解处理后双方接受的结果,亦无证据显示小佳存在非法抢夺他人财物的情形。
据此,可视为双方再次达成了将 " 可乐 " 交还小佳照顾的合意,故法院认定 " 可乐 " 的所有权应归属于小佳,驳回小华的诉讼请求。
宠物的归属权应该怎么处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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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综合自:新华社、新闻坊、上海二中院、微观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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