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是个大民生。上了年纪的老人离不开家人的关爱照顾,而在社区里,有些孤老、独居老人因种种缘由无亲属照顾,他们的日常生活该由谁照料?对此,来自上海市长宁区北新泾司法所的基层法治观察员刘畅提出,长宁多部门要尽快联合探索建立健全公职监护机制,为特殊群体上“爱心+法律”的“双保险”。
俗话说,“家有一老,如有一宝”,孝老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刘畅的法治观察建议就源于基层中的一个实际案例。
在新泾七村,年近八旬的独居老人陈阿姨是居委会重点关照的对象。考虑到陈阿姨孤身一人,年纪也大了不能完全自理,居委会便主动承担起了对她的生活照顾责任。有了居委会工作人员轮流上门探望、送餐、打扫卫生,陈阿姨的日子也算过得安稳。
然而,随着陈阿姨病情日趋加重,居委会希望能够联系上陈阿姨唯一的妹妹,担任陈阿姨的法定监护人,但其妹妹远在国外且对担任法定监护人一事不作回应。而作为实际监护人的居委会又无权使用老人银行账户资金,解决老人的就医养老等问题,事情就此陷入僵局。
老人的医疗、养老问题不能等待,这可怎么办?无奈之下,居委会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长宁区人民法院经与陈阿姨妹妹的反复沟通,并进行法律评估,最终确定判决陈阿姨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新泾七村居委会作为其法定监护人。
在老龄化的背景下,此类情况并非个案。当无法定监护人的独居老人出现失能失智情况,他们的养老和合法权益维护就会成为急事、难事。一方面,因为老人很难自主行动或准确表达意愿,对于后续生活,老人只能被动“等待”;另一方面,在实践中,即便是经过法律流程指定居委会担任监护人的,为了照顾好老人,基层部门在担任监护人之前,常会垫付大量资金用于老人的照顾与治疗。
在长宁,和陈阿姨有着同样境遇的老人并不鲜见。为了给这个群体的晚年生活托底,法治观察员刘畅结合实践案例,从建立“双向联动发现机制”、探索“公职监护预警联动”、加强“公职监护人监管”等方面,提出了“完善失能失智独居老人监护机制的观察建议”。值得欣喜的是,建议书得到了区人民法院、区民政局的响应。
目前,区人民法院牵头与区人民检察院、区司法局、区妇联、团区委等已会签了《长宁区公职监护联动机制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探索建立起全市首个区级公职监护联动机制。其中,明确了公职监护人的适用原则、适用顺序、指定程序等。同时,该《实施细则》以联动机制为源动力,激活了《民法典》第32条,为监护人缺失的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适用公职监护明确工作指引。在此项机制的保障下,建立了绿色通道,目前已经稳妥解决9起案件。
是否“能够构建独居老人发现机制,并且及时上报职能部门”?对于刘畅提出的“探索建立独居老人信息共享和动态管理平台”的法治观察建议,区民政局积极回应。目前,区民政局结合特殊困难老人探访关爱服务开展行动,组建了由居委会干部、养老顾问、老伙伴志愿者、楼组长、老党员等组成的2500余人关爱服务队伍,建立了特殊老年群体数据库,并通过多种途径定期更新老年人名单。
不仅如此,区民政局依托“数字民政”实现对特殊困难老人的关护,建立了《探访关爱服务应急处置预案》,同时,还通过“AI语音关爱”“为老服务一键通”“智能水表”“老伙伴计划”等智能服务,有效减少特殊困难老人居家安全风险,确保老年人发生危险时能早发现、早救助。
“对有可能会启动公职监护机制的对象,在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前提下,进行提前意愿排摸,尽早确定监护人,避免被监护人面临无人监护等风险情况”。刘畅还建议,建立健全公职监护预警联动机制,风险防范做得再跨前一步、再细致一点,如此一来,在相应情况发生时,能及时启动公职监护流程,减少基层因垫付产生的相关风险,降低对老年人正常生活的不利影响。
在长宁,对于失智失能独居老人群体的关心和关爱持续加温,各职能部门各尽其责、依法履职,用心用情的温暖举措为特殊老人编织起托举之网。
对于刘畅提出的针对性地加强对特殊群体人身与财产监护的法治观察建议,区民政局表示,在向上级部门汇报后,市民政局也已将公职监护相关工作纳入调研计划,重点研究公职监护风险防范前移和后续监管等问题。
撰稿:闫漫
原标题:《法治观察员献策,长宁创新独居老人监护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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