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开一相关案例。
根据公开案情,李先生经常在某平台上观看张女士的直播并打赏礼物,二人因此相识相恋。恋爱期间,李先生通过好友公司向张女士转账 100 万元,备注为借款。此后,李先生还花费 140 万元购置汽车及办理牌照,将该车登记在张女士父亲名下,并多次给张女士转账红包、购买礼物等。后两人因性格不和分手。
李先生主张前述款项均是两人在交往期间,向张女士个人及家庭支付的彩礼,现两人已分手,无法缔结婚姻,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张女士返还恋爱期间收取的款项共计 280 万元。
张女士主张二人相识时间短,恋爱关系不稳定,且双方未对结婚事宜做任何约定,不具有建立婚约的合意。李先生向张女士转账及购车,均是为了追求张女士,与张女士建立稳定的恋爱关系而实施的一般性赠与行为,而不是以缔结婚姻为前提的赠与,因此无需返还相关资金。
法院审理
本案系婚约财产纠纷,争议焦点为涉案财物系一般性赠与还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赠与。婚约财产的给付是当事人基于结婚为目的而实施的一种民事给付行为,该行为系为了促成婚约的履行、实现结婚之目的的一种附条件民事行为,当双方未达成婚约时,接受财物的一方因此丧失了占有婚约财产的合法依据,对其收受的婚约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本案中,通过李先生与张女士的微信聊天记录来看,双方在交往恋爱期间确有缔结婚姻的意图,但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也未按照当地习俗举行结婚仪式,亦未共同生活,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张女士应就收取的婚约财产予以返还。
在案涉 280 万元款项中,李先生向张女士转账 100 万元系其为追求张女士主动赠与的款项。后李先生出资 140 万元购买车辆并办理车牌,并将该车辆登记在张女士父亲名下。结合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看出李先生在主观上系基于与张女士共同生活的目的,为其购车、进行大额转账,后双方因分手未能登记结婚。考虑到数额较大的财物及车辆均由张女士占有并受益,价值较高,李先生因此蒙受了较大损失,在双方未有明确约定和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这种大额馈赠不宜认定为无条件的赠与,而应认定为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赠与。双方未能办理结婚登记,张女士应返还大额转账及购车支出共计 240 万元;而李先生为张女士红包转账、购买礼物等费用,则应视为增进情感的一般性赠与,张女士无需返还。
综上,张女士需向李先生返还 240 万元,鉴于张女士已返还李先生 3 万元,抵扣后,法院判决张女士返还李先生 237 万元。该判决已生效。
在恋爱关系中,情侣相互给付财物的现象普遍,一旦感情生变,财产纠纷往往随之而来。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对于合理范围内的较小财物,如生日礼物、聚餐、购置衣物等费用,一般推定为双方表达爱意培养感情的一般性赠与,受赠方无需返还;对于明显超出正常恋爱与日常生活所需的大额度财物,如房产、汽车或较大金额的转账等,则不能视为一般性赠与,而是附条件即以缔结婚约为前提的赠与,如两人分手,受赠方需返还赠与物。
恋爱期间情侣双方都应审慎处理财产往来。对于大额款项往来,要提前确认好钱款用途,同时留存好借条、确认款项性质的聊天记录、转账备注等证据,以便发生争议时能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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