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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面新闻编辑 | 刘海川
又一例法袍染血。2024年8月12日,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发布《关于王佳佳法官依法办案惨遭杀害情况的通报》称,2024年8月7日傍晚,该院立案庭副庭长、一级法官王佳佳被犯罪嫌疑人党某某行凶报复,不幸遇害。
经查看相关录像,行凶者系王佳佳法官所办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原告党某某(男,50岁,漯河市郾城区居民,未婚)。2024年8月8日3时许,公安机关在党某某家中将其抓获,被抓获时党某某已畏罪服毒,处于昏迷状态,经送医治疗已无生命危险。目前案件仍在进一步侦办中。
这一恶性案件因一场交通事故而起。2024年4月4日,党某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与李某某驾驶的小型客车发生轻度碰撞,造成党某某左踝关节处、左腕关节处轻微损伤。经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李某某负事故全责,党某某无责任。因双方和解未成,2024年7月4日,党某某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李某某和李某某投保的某财产保险公司赔偿其医疗费等各种损失18832.93元,经党某某申请,当地司法局为其指定了援助律师。
此案由王佳佳法官承办,经公开开庭审理,根据党某某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上签字确认的损失范围以及双方提供的证据,对党某某主张的医疗费、施救费等损失全部予以支持;因其住院29天中的后14天并未实际住院,医嘱仅开具1盒口服止痛胶囊和3盒外用消痛贴膏,结合交警部门认定党某某伤势轻微及被告的答辩意见,故酌定按15天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对缺乏证据证明的其他财产损失请求依法不予支持。遂于7月23日判令某财产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党某某各项损失9384.89元。
判决后,党某某对王佳佳法官未全部支持其诉讼请求心生不满,未通过法定程序寻求解决,于8月7日18点左右持凶器进入王佳佳法官居住的小区地下车库伺机作案,用刀将其颈部割伤。
通报显示,王佳佳法官,女,37岁,中共党员,于2011年9月通过公务员招录考试进入郾城区人民法院工作,先后在政治处、民事审判庭等部门工作,2021年12月任立案庭副庭长,2022年3月起在立案庭从事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审判工作,2023年审结428件案件,今年至遇害前已审结271件案件。参加工作以来,王佳佳法官勤勉敬业,公正司法,荣立“个人三等功”,获得“郾城区先进政法干警”“先进个人”“十佳办案能手”等荣誉。
法官遇袭击不是第一次。2015年就曾发生过震惊全国的湖北十堰四法官被刺案。行凶者胡庆刚因之前劳动争议纠纷案败诉而心生怨恨,在领取其劳动争议诉讼案的二审判决书时,随身携带一把黑色弹簧刀,四名法官一人重伤、一人轻伤、二人轻微伤。
2016年2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回龙观法庭法官马彩云在住所楼下遭到两名歹徒枪击,经抢救无效死亡。其中一名歹徒李大山是马彩云审理的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的原告。
2017年2月,广西陆川县退休法官傅明生被捅13刀,凶手龙建才是他22年前的当事人。同年2月,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人民法院法官周龙步行上班途中至法院大门附近遇袭。犯罪嫌疑人胡小干因对该院关于其相关债务纠纷的判决及执行心存不满,开车将其撞倒,随后下车持刀对其连续刺戳,身体多处中刀。
2018年11月,重庆南川法院刑庭女法官——53岁的田晓被歹徒用尖刀当街刺伤,而这个歹徒,是她办理案件的当事人,曾因抢劫和寻衅滋事,两次被判有期徒刑。
“实践中,一些单位、个人为泄私愤、谋私利,阻挠、妨碍司法人员依法履职,甚至诽谤、威胁、侵害司法人员。近年发生的湖南永州法官遭枪击、湖北十堰法官遇刺、北京昌平马彩云法官被害、浙江宋城集团舞台剧侮辱某高院院长等事件,都是侵害司法权威的极端表现。”2017年,时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少平撰文称。
针对扰乱法院办公、伤害法官事件,2016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2017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人民法院落实的实施办法》,对保护司法人员人身安全做了明确的规定。
然而在矛盾纠纷多发,法官年均办案数逐年提升的现状下,法官人身权益保护仍然存在一些问题。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杨小丽撰文指出,虽然危及法官人身安全的案例逐年增多,但是在系统内部并没有将保护法官人身安全的职责归口到具体部门,法官权益保障办公室多数都挂在政治部或者法官协会办公室下,工作人员多为兼职。正因如此,在出现突发事件之后采取的处置方式、措施和反馈,具有滞后性和非专业性,若暴力冲突发生,易错失处置事件的最佳时机。
杨小丽认为,针对法官人身安全的突发事件,一线人员如何处理,多长时间内上报,以什么方式上报,上报到什么层级,在不同的警情中应该优先处理哪一个部分,尚未形成统一的处置规程,更多的是参照一般突发事件处理,但涉及法官人身安全,必然跟案件审理紧密关联,更应该根据法官职业的特点设置更有针对性的处置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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