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农村妇女因婚姻关系、户籍等发生变动,导致土地权益方面遭受不公平待遇,尤其是离婚、丧偶、改嫁妇女等群体失地现象时有发生。近日,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巧借村规民约,成功调解一起离异妇女、“外嫁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
法院查明,王某(女)与李某婚后生育一子。2018年,二人因感情不和离婚,儿子由王某抚养,李某每月支付1200元的抚养费。离婚后,王某带着儿子回到娘家,却遭冷眼相待。按当地风俗,离异妇女不能长住在娘家。经李父同意,王某重新落户到前婆家。
第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期间,村委会重新与李父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王某和儿子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2016年,李某将22亩鱼塘(由土地改造)出租给他人养鱼,共收租金4万元。合同到期后,李某又于2021年将26亩鱼塘出租给他人种植莲藕,共收到租金5.1万元。两次租金9.1万元全部给到李某。
2023年,王某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土地承包经营权收益4.5万元。随后,李某两位已出嫁的姐姐也加入“抢夺战”,要求分割土地经营收益。
原来,第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期间颁发的李某家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记载承包方家庭成员为7人,两位姐姐也是承包共有人。
大冶市人民法院还地桥法庭经审理认为,根据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因此,李某的姐姐在娘家的地权不能被剥夺,应当确定她们是土地经营权益分配主体,与其他家庭成员等额分配。
然而,这与当地的村规民约相冲突,当地村民对此事议论纷纷,也成为案件调解的最大阻力。
案件承办法官邀请当地司法所、公安派出所、党员代表、网格员,说服村组织修改村规民约,改为“女子能顶半边天,土地权益有保障”等“七字歌”,让新的村规民约人人熟知、口口相传,在潜移默化之中推动乡村移风易俗。
见时机成熟,法院组织上门调解,涉事各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因李某父亲已去世,按当时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的6人进行分配,王某分得自己应得的份额土地所产生的收益1.5万余元。
推进移风易俗保障妇女土地权益
近年来,“外嫁女”土地权益保障问题持续引发社会热议。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一直是法治乡村建设的重要内容。
所谓“外嫁女”,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指的是和外村人结婚、户口仍留在本村的妇女,广义还包含嫁入本村、户口迁入的“内嫁女”,包括离婚或丧偶的妇女、入赘女婿等。
本案承办法官指出,我国现行法律政策规定妇女享有与男性平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和征地补偿费分配权。同时,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21—2030年)》要求,保障农村妇女平等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益,平等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征用安置补偿权益。
在现实中,农村妇女尤其是“外嫁女”,这些权益往往是被忽略的,许多农村“土政策”习惯以男性为户主,女性权利被边缘化,使得部分农村妇女因征地、流转等原因失去土地。这种不平等的分配方式不仅违反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相关法律规定,也与社会经济发展相悖。
随着法治社会的推进,农村妇女维权意识逐渐增强,越来越多的妇女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由于维权成本较高,又有许多人选择不了了之。要破除这一问题,需要各部门、单位配合,社会各界共同参与。
对此,法官建议,相关部门单位要推陈出新,强化创新土地经营方式,探索以农户为单位,按照家庭成员人均分配土地的制度,使农村妇女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方面享有平等地位,避免“两头空”。街道办、乡镇、村委会要指导规范完善村规民约,加大普法宣传力度,树立男女平等新风尚,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和偏见,保障“外嫁女”权益。
人民法院要持续深化与相关部门的合作,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加大对侵犯农村妇女土地权益行为的惩处力度,降低妇女维权成本,实质性化解纠纷,推动源头治理,依法保障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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