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崩坏:星穹铁道》测试玩家陈某擅自获取、披露未公开游戏角色,被法院认定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并披露商业秘密,判决其赔偿游戏公司50万元。
近期,原告上海米哈游影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米哈游影铁”)诉被告陈某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由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浦东法院”)一审开庭审理并宣判。8月8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记者从该案判决书中获悉上述判决。同时,记者从原告方面获悉,截至目前,在游戏行业内,该案判决是对测试玩家泄密未公开游戏内容侵权行为判赔额度最高的判决,也是首个全额支持的案例。
8月4日,被告已在米哈游玩家社区发布道歉声明。 网络截图
内测期间,玩家偷录、偷摄,并向第三人披露内容
《崩坏:星穹铁道》是上海米哈游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米哈游”)推出的一款回合制冒险策略游戏,2023年4月26日正式上线,由米哈游的全资子公司米哈游海渊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米哈游海渊城”)开发,由米哈游影铁负责运营。该游戏自上线以来在全球游戏市场上引起了热烈的反响,获得了多项荣誉、奖项,米哈游海渊城就该游戏软件向国家版权局申请著作权登记,获得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在该游戏新版本上线之前,米哈游招募包括陈某在内的多名玩家参与了游戏发行前的测试,参与的玩家对未公开的游戏内容签署了保密协议。2023年10月至2024年2月期间,陈某先后8次前往游戏测试机房参与游戏测试。在参与测试期间,陈某未经允许,携带自己的电子设备对测试内容进行了偷录、偷摄,并多次向第三人披露其偷录的游戏测试内容。
2024年3月22日,米哈游影铁以未公开的游戏角色设计可能遭到提前泄密为由,向上海浦东法院提起诉前行为保全申请。法院于48小时内依法作出裁定,责令被申请人陈某不得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其在参与游戏测试过程中擅自摄录的游戏内容。2024年4月19日,米哈游影铁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陈某立即停止侵犯其享有的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原告:商业秘密被侵犯,索赔50万元
原告米哈游影铁诉称,考虑到游戏内测时相应版本的内容尚未公开发布且在不断调整中,测试内容的泄露可能会造成部分玩家对后续正式版本内容的误解和新鲜感的丧失,破坏玩家对于更新版本游戏的体验。因此,参与测试的玩家均被要求对测试内容完全保密。
米哈游影铁表示,涉案游戏1.6-2.2版本的相应游戏角色形象、技能及测试游戏画面,在被告窃取、泄露时尚未公开发布,不为公众所知悉,亦具有很高商业价值,加之原告已经通过与被告签署《保密协议》的方式采取了保密措施,因此被告所偷录偷摄的、未经许可披露的涉案游戏相关版本的相应游戏角色形象、技能及测试游戏画面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商业秘密。被告违反保密义务,以盗窃手段获取、披露并允许他人使用前述商业秘密,构成对原告商业秘密的侵犯,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法律责任。
被告:涉案内容不属于商业秘密
被告陈某辩称,涉案游戏角色相关内容在被告参与内测之前早已公开,且米哈游海渊城对涉案游戏角色形象、技能及测试游戏画面采取的保密措施并未达到合理程度,不满足“不为公众所知悉”及“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法定条件,原告所主张的涉案游戏角色形象、技能及测试游戏画面不属于商业秘密。被告表示,此外,米哈游海渊城并未因被告拍摄行为产生实际损失,被告也无任何不正当获利,在被告积极配合下,公司损失已经得到弥补,原告所主张的高额赔偿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且有违公平原则。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请。
法院:被告应赔偿50万元,并发布声明消除影响
关于涉案信息是否为公众所知悉,上海浦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提交的相关证据均不涉及原告主张的具体涉案信息,即不足以证明涉案信息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业已公开。
关于涉案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具有商业价值,上海浦东法院认定,以游戏角色实机形象、角色施放技能效果等要素组合而成的连续动态游戏画面以及技能数据等内容,是游戏权利人的核心竞争力之一,理应纳入商业秘密的保护范畴;同时,涉案游戏软件下载量高、荣获奖项多、主流媒体关注度高,以及版本更新前后的核心数据均呈现较大幅度提升等因素,足以认定涉案信息能够带来直接、现实或者潜在的商业价值。
关于权利人是否对涉案信息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上海浦东法院认为,米哈游影铁经米哈游海渊城授权成为涉案游戏经营者,二者均系涉案游戏的权利人。由米哈游海渊城与被告签订的《保密协议》应当视为保密措施。米哈游影铁安排了指定线下测试机房、记录了到访信息、安装监控设备,并配备了存放手机等设备的指定区域。上述措施在正常情况下足以防止商业秘密泄露,能够确认权利人对涉案信息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
同时,法院表示,在案证据显示,相关网络平台确实已出现涉及被告“奉旨爆料”和原告“自我炒作”的网友评论,即原告商誉和其社会评价在一定范围内已经受到负面影响,因此具有判令被告承担消除影响民事责任的现实必要。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在案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原、被告均系适格诉讼主体,原告主张的涉案内容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商业秘密,被告陈某实施了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并披露原告商业秘密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7月29日,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原告享有的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50万元;被告应在“米游社”APP上发布声明消除影响,持续时间不少于三十日。澎湃新闻记者注意到,8月4日,被告已于“米游社”APP上发布道歉声明。
还没有评论,来说两句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