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用螺丝刀把纱窗撬开,然后再用铁丝把门锁拉开。"
" 我在一楼偷了一千多、二楼偷了两千多,后面又拿偷的部分钱去买了部手机。"
" 我在店里偷完东西以后,在前台留了句话喊他不要报警,还留了我的名字,之后就从门缝离开了。"
2024 年 1 月 23 日,因盗窃入狱的冯某某才刑满释放。重获自由还不到 3 个月,冯某某就因连续盗窃再次被捕。
2024 年 4 月 5 日晚,被告人冯某某窜至龙里县某修理厂,用事先准备好的工具撬门入内,盗窃被害人胡某某的一台汽车解码器后离开。经龙里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汽车解码器价值人民币 3666 元。
2024 年 4 月 6 日凌晨,被告人冯某某窜至龙里县某工作室内,盗取被害人王某某的一部苹果牌黑色手机及 400 元现金后离开,被告人冯某某将手机变卖获利人民币 10 元。
同日晚上,被告人冯某某窜至龙里县某小区,翻墙进入被害人周某某家中,盗窃现金 3000 元和物品若干后逃离现场,并用所获现金 500 元购买手机一部。
2024 年 4 月 8 日,正打算将盗窃的物品拿去变卖的冯某某在汽车站被警方抓获。
到案后,冯某某向警方坦白了自己的罪行。
2024 年 8 月 6 日,该起盗窃罪案件在龙里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冯某某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责令其退赔被害人损失;其违法所得继续追缴,上缴国库。
冯某某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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