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5日一审公开宣判贵州大学原党委副书记任钢建受贿案,对被告人任钢建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对被告人任钢建受贿所得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3年至2018年,被告人任钢建利用担任金筑大学党委书记,贵州大学党委副书记,贵州大学花溪校园扩建工程指挥部指挥长、项目推进办公室主任,贵州大学正厅级干部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个人和单位在工程承揽、设备采购、项目款拨付、职务晋升等方面提供帮助,2003年至2021年,任钢建直接或者伙同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739万余元。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任钢建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任钢建到案后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已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全部退缴受贿犯罪违法所得,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被告人任钢建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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