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穴公案:中华法系的思想实验》,秦涛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大学问,2024年5月出版,192页,69.00元
作为个案的洞穴
洞阴县的大旱,从华朝本元二年的五月以来,已经持续了将近八个月。大旱引发的大饥荒已经夺走了将近七千条人命,要知道全县总人口也不过十一万。政府的赈灾又迟迟未到,逃荒几乎成了洞阴县百姓想要活命的唯一选项。到了十二月,一对名叫陈千秋、陈祥的父子在把家里事情安排妥当以后,带着所剩无几的粮食也踏上了他们的求生之路。他们的目的地是最近的洞阳县,但前方那片无人荒原正等待着他们的穿越。
在路上,陈氏父子遇上了一对杨氏兄弟。这对兄弟也是洞阴县的灾民,因为在无人荒原里迷了路,再加上他们已经无粮可吃,兄弟二人实在可怜。陈氏父子先是匀出了一些粮食给杨氏兄弟,随后答应了他们结伴同行的请求。傍晚,四人找到一个洞穴,准备在这里歇脚,往里一看,里面还有一个逃难的医士,于是,五人一起夜宿于此。
但就在这个夜晚,无情的暴雪席卷了整片荒原。第二天一早,五人发现洞口已经被封。杨氏小弟不信邪,非要钻出去看看,结果再也没有回来。剩下的四个人觉得情况不妙,哪里还敢轻举妄动。五天后,全部粮食吃完了。又过了六天,父亲陈千秋饿晕过去,医士诊断,三日之内得不到食物,陈千秋必死。经过一番内心挣扎,陈祥最终选择杀死了杨氏大哥,用他的血肉救父亲。
提问:陈祥是否有罪?
以上便是法律史学者秦涛的《洞穴公案》设定的故事背景与案情梗概。对于“信法律、得永生”的人来说,陈祥杀人一案几乎铁板钉钉,没太多值得思考的必要。但形成对照的是,在秦涛虚构的那个时空里,这个案子却激起了全国上上下下的关心,以至于朝廷不得不启动了集议制度。十四个官员在集议这个平台上,轮流发表对此案的看法,唇枪舌剑,好不热闹,俨然就是古装版的《十二公民》(徐昂导演,何冰、韩童生主演的电影,2014年上映)。
如果仅仅就这本书写了什么而言,介绍就算完了,但总有人不满足于平面的复述,而试图看出更多立体的图景。当然,任何文本的解读,角度都是无穷的,但搞清楚作者的思路始终是第一步。注意,这本书的副标题是“中华法系的思想实验”,这个标题非同小可,秦涛是怎么驾驭的?他的这种驾驭方式和前面讲述的案子之间有无内在关联?如何理解这一关联?只是秦涛的主观建构吗?但又是什么塑造了秦涛的主观建构?此外,从方法论上看,这本书是一个个案研究的应用,用个案切入作为整体的思想史,除了开脑洞,还有别的意义吗?这些问题的提出将迫使这本书从“词”转化为“物”,并进而成为我研究的个案,而我想做的,是追寻个案的尽头。
不只是“个”案
我们再来看一桩命案,也发生在洞穴深处。
在一个叫做纽卡斯国的地方,有一个洞穴探险协会。一天,协会里的五个成员,相约前往一个石灰岩洞穴。不料就在他们深入洞穴时,发生了山崩,五人全部被困。探险者一去不复还的迹象往往暗示了某种不祥,他们的家人第一时间联系了协会。一支由工人、工程师、地质学家、医生、神父等人组成的队伍迅速赶到了出事的洞穴。但救援难度大大超出了预计,接连不断的山崩不仅拖慢了救援的进度,而且还造成了十名营救人员的丧生。这一切都让这五人脱险的希望变得日益渺茫。当救援进入到第二十天时,救援队终于与探险者取得了沟通。但兴奋转瞬即逝,救援队说,即使一切顺利,救出他们还需要至少十天,但受制于客观条件,补救无法送达。探险者们顿时傻了眼:剩下的食物撑不了几天了。
这时,五个探险者中一个叫做威特莫尔的人提议,以抽签的方式决出一人,为四个同伴“献出”自己的血肉。杀死一人,保全四人,虽然手段极端残酷,但结果可以接受,因此,其余人也就同意了。但就在轮到威特莫尔抽签时,他忽然反悔了。这怎么行呢?旁边的人代替他抽签。求仁得仁,不幸的那个人正是威特莫尔。他被杀了。靠着威特莫尔的血肉,其余四人顽强地等到了救援队的抵达,那时距离威特莫尔被杀已经过去了九天。当这四个幸存者走出洞穴时,等待他们的除了医院的治疗与休整,还有法庭的审判。
这个故事同样虚构,它取材自美国法学家富勒在1949年发表的一篇论文(Lon L. Fuller, The Case of the Speluncean Explorers, Havard Law Review, 1949,62[4], pp. 616-645)。富勒不仅假想了案情,还设计了五个法官对此的观点。这些观点并非信马由缰,而是富勒匠心独运的产物:他力求让每一个法官代表当时已知的法学知识体系内的一种基本观点,例如,恪守形式逻辑、探寻法条背后的立法精神、职业主义与社会常识的兼顾,等等。对于法律人,这些观点差不多都是老生常谈了,都很有道理,就像人们常说的“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但现在的问题是面对一个具体的情景,“公理”和“婆理”究竟谁更有道理?这就需要仔细分辨不同道理相互的差异、道理与事实的关联,以及预测实施的后果。因此,五位法官的观点不过是“项庄舞剑”,富勒在意的“沛公”是让我们具象化地理解不同法学思想之间的原则性分歧。
1998年,另一位美国学者彼得·萨伯沿着富勒的思路,在吸纳了过去半个世纪法学思想最新发展的基础上,又续写了九个法官的意见。前后十四份法官意见集结一体形成了一本书,这就是《洞穴奇案》(Peter Suber, The Case of the Speluncean Explorers: Nine New Opinions, London: Routledge, 1998;中译本见[美]彼得·萨伯:《洞穴奇案》,陈福勇、张世泰译,九州出版社,2020年)。它已经成为向世人展示法学思想复杂性、多元性、论辩性的一部经典。
彼得·萨伯著《洞穴奇案》
既然有《洞穴奇案》的珠玉在前,为什么还要再来一个《洞穴公案》?二者在行文结构、案情设置,甚至书名上都十分相似,难道后者仅仅是前者的汉化,甚或山寨?事实上,这取决于我们如何认识“思想”。当我们谈到“思想”时,常常会有高高在上之感,是因为下意识里我们将“思想”推向抽象的、绝对的、普世的境界,正是如此,我们才会认为“思想”是大写的真理,是代上帝立言,但问题是,就发生而言,任何事物都是特定情境的产物,都有它存在、发展的外部限制和内在逻辑,“思想”也不例外。
从这个视角再来审视《洞穴奇案》,就会意识到虽然这个故事是虚构的,但并不意味着它是天外飞仙,事实上,它就根植于富勒、萨伯所在的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现代世界。难道不是吗?初审法院、上诉法院、陪审团、财产权、契约……这些在故事里闪现的细节无不暗示了这一点。也就因此,《洞穴奇案》所传递的法学思想也相应地打上了特定时空的烙印。一个长期以来被人们视若当然的普遍性问题被转化为了地方性知识——“奇案,是特定法文化的产物”(导言11页)。秦涛撕开了第一道口子。
由于消解了普世主义的前提,接下去的事情就变得势如破竹。那些过去只能委身于《洞穴奇案》的叙事逻辑才能被理解,并反过来,印证、强化这一逻辑的材料一下子容光焕发,因为它们开始有了自己的主体性。这就是秦涛在“导言”中所说的提问方式的转变:从“如果洞穴奇案发生在古代中国,将会得到怎样的审判”,转向“假如为中华法系编织一个自己的洞穴奇案,将会有怎样的案情”(导言11-12页)。这是他撕开的第二道口子。
还有第三道口子。秦涛以《洞穴奇案》为外观基准,对东汉末年管秋阳兄弟杀人案及其审判加以中国式改造,使两桩洞穴案件互为他者,彼此衬托。之所以要这样,在于要最大程度地强化二者的对比。只有这两个案子的对比足够强烈,作为它们背景的中西法律制度、思想、文化的对比才可能深入人心——可见秦涛的精打细算。这当中肯定会有偏颇,甚至扭曲,但为了凸显问题,却是一种必须且合理的手段。中华法系是在这样的逻辑下被一步一步推到舞台中央。
众人伸长脖子,仔细看了半天,才认出主角的仪态:人伦。
不只是个“案”
人伦是一个与儒家相联系的概念。在儒家看来,虽然日常生活中的人际关系万千种种,但最重要的,莫过于父子、夫妇、兄弟、朋友;其他关系都可以视为这四组关系的派生,例如,师生关系就可以比附于父子关系。因此,用这四组社会关系基本上可以包罗一个普通人遭遇的种种情景。当然,如果这个人介入到了政治领域,还需要加一组关系:君臣。这就是孟子提出的“五伦”:“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其中,又以君臣、父子、夫妇最为重要,是为“三纲”。因此,人伦指的是人与人相互关系中最重要的部分。
但人伦并不只是一个描述性概念,它还意味着一套行为准则,因此具有很强的规范属性。这种规范属性,具体而言,就是把等级制度嵌入到辈分、年龄、亲等、性别等领域,形成了尊卑、长幼、远近、男女等关系架构,从而使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总是笼罩在不同形式的支配与被支配之中。在儒家看来,这构成了社会秩序稳定的微观基础。以“父为子纲”为例,在家庭内部,很长的时间里,父子之间基于智力、体力、经验的差别,是领导、教育、指导的关系。这一原则稍作转换,就可以为官僚政治、中央集权制提供模板(参见苏力:《大国宪制:历史中国的制度构成》,北京大学出版社,2018年,114页)。瞿同祖先生在《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阐述了儒家的这一秩序观:
儒家认为这种存在于家族中的亲疏、尊卑、长幼的分异和存在于社会中的贵贱上下的分异同样重要,两种差异同为维持社会秩序所不可缺。儒家心目中的社会秩序,即上述两种社会差异的总和。……贵贱、尊卑、长幼、亲疏都有分寸的社会,便是儒家的理想社会。贵贱、尊卑、长幼、亲疏无别,最为儒家所深恶痛绝。(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华书局,2003年,295页)
瞿同祖著《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
由此可见,传统中国的社会规范是以特殊主义为底色的,秦涛敏锐地抓住了这一点。之所以要利用管秋阳兄弟杀人案,就在于这个案子折射了人伦这一因素(兄弟在五伦之内,被杀的人在五伦之外)如何影响中国古人看待杀人这个问题。但是既然已经以案说法了,为什么不干脆把事情做绝,让人伦因素在案子中发挥的作用更加淋漓尽致?再度基于论证性价比的考量,秦涛将“兄弟共谋杀死同伴”的情节,改为了“孝子为了救濒死的老父,杀死一个陌生人”。将同辈的兄弟替换为了父子,从而引出了传统中国核心价值观中的核心:孝道。此时,《洞穴公案》的矛盾冲突就成了:儿子救父亲,当然符合孝道的要求,但在当时的情景下,却只能以杀死一个陌生人作为手段,国法不容。围绕着这个两难,所激发的讨论指向国法与民本、经常与权变、法律与道德、“忠”与“孝”……而这些正是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目之所及之处(更细致的对这十四个观点代表思想流派的分析,参见朱林方:《假如洞穴奇案发生在古代中国》,《中国社会科学报》2024年5月22日第七版)。
我对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的了解很少,不敢班门弄斧,只好虚晃一枪。但我却可以,也应当扬长避短,我想提出一个问题:人伦作为传统中国法律思想的兴奋点,它的社会基础是什么?
不妨再折返一下《洞穴奇案》,我们会看到这个问题的镜像。这五个探险者,除了都是探险协会成员的身份以外,是否还有别的身份关系呢?不知道,富勒、萨伯没写。为什么没写呢?你说富勒、萨伯忘了,但这是你额外加的一个假定,如果这样做也可以的话,我们可以解释任何东西。所以,要调整思路,还是要从富勒、萨伯已经写了的内容之中寻找理解的线索。那么,他们写了什么呢?紧急避难、管辖权、期待可能性、严格责任、犯罪故意、司法部门对行政部门的警惕……这也太“现代法学”了!没错,富勒、萨伯的《洞穴奇案》呈现的是法律人立足于一套自给自足的法律规则体系,通过概念分析的技术手段,让法律像一架机器一样精准、高效、理性地运作的样子。在这种对事不对人的语境里,探险者彼此之间有什么关系身份并不重要。但如果我们把这些仅仅限定在文本层面,还是太浅了,而应该意识到,富勒、萨伯其实不自觉地“汇报”了他们所在国家的主流法律文化。同样的问题:这种法律文化的社会基础又是什么呢?
这两个问题很大,在一篇书评里,我充其量只能勾勒一条理论的粗线索,但我力图把这两个问题放到一起,同步处理。在《洞穴公案》的“外一篇”里,秦涛看似漫不经心地写到,华朝的法律规则体系,除了普遍适用的成文法典,还有专门针对君主、官员或民众的其他法律渊源(141-146页),但在我看来,整本书的一条暗线正是这些规则之间的效力博弈。应当看到,成文法在华朝的法律规则体系里,并不居于绝对支配地位,人伦完全有可能干预它。当然,华朝就是传统中国,传统中国就是华朝,这实际上暗示了,传统中国的治理是多元规范浑然一体的状态(傅衣凌:《中国传统社会:多元的结构》,《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8年第3期)。而这一点在《洞穴奇案》中被大为弱化了。尽管诸如社会舆论等其他社会规范仍然存在,但它们已经无法绕开法律或法院而单独地发挥作用(汉迪法官的陈词就是证据)。这表明,法律作为基础性制度在西方现代国家扎根的现实。
为什么会是如此呢?从传统中国这一面来说,与国家治理能力的有限性有关。受制于生产力、技术、信息、交通等客观约束,传统中国的公权力不可能像今天这样强势,因此“皇权不下县”不可避免。这就势必留出了一片广袤的治理空间给社会,也就是儒家说的“齐家”。而小农经济自给自足的生产方式及其所形成的村庄生活方式,又给“齐家”提供了条件。这一国家与社会二元化的结构模式被费孝通先生概括为“双规政治”(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乡土重建》,商务印书馆,2011年,367-397页)。在常态下,这两轨并行不悖,甚至可以相辅相成,然而一旦出现了类似《洞穴公案》里的陈祥杀人事件,这两轨无异于发生了一次对撞。因此,全国上下热烈关注实际上反映了对两轨界限重新界定的诉求。显然,对于官员来讲,他们不可能只谈国家成文法典,而必须综合权衡各种法律渊源适用的利弊。
再看现代西方国家。从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角度,国家是社会之外的一个单一行动者,二者之间有着明确的界限。当然,这不是与生俱来的,伏尔泰曾经抱怨法国的法律,说他旅行时经过的法律体系的变化比他换的马还要频繁,他实际上说的是国家法律不统一的麻烦,而背后是中世纪以来政治权力的割据化、封建化的状态。但是随着资本主义的兴起,一个全国性,乃至跨国的大市场开始出现,规则统一变得迫切,并且可能。从十八世纪之后,西方国家逐渐走上了理性化、自主化、正规化的历史进程,有学者称之为“官僚机构化”(参见[英]迈克尔·曼:《社会权力的来源》第二卷下,陈海宏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相应地,法律作为国家治理工具不再需要与道德、习惯、地方政治势力等竞争,更不需要依赖它们而存在,因此,法律实证主义的大行其道折射了国家权力的集中。虽然从常识或者历史的角度来说,法律与伦理道德不可分割,但就规则适用而言,它们分明是两回事,不可混淆。这就是为什么《洞穴奇案》特别对法学院学生口味的原因,因为那里矗立着“法律人的城邦”(强世功一书名)。
一旦我们不再把《洞穴公案》《洞穴奇案》里的叙事仅仅看做语词,而视之为社会历史实践的投影时,我们或许会有一种惊心动魄之感:原来两本书谈的都是国家能力问题,只不过秦涛把问题放在前现代的中国背景下,而富勒、萨伯放在现代的西方背景下。这何止是中西之别,也是古今之变。
不只是“个案”
“一本小书竟然被你看出这么多东西,是否有过度解读的嫌疑?”一定会有人这么说。类似的质疑可能也会指向秦涛:“用一个故事来讲述思想史,是否有无中生有的嫌疑?”这两个质疑关乎个案研究的方法,在某种意义上,我和秦涛是一根绳上的蚂蚱。我需要做出回答。
基于个案的场景属性,一个抽象的,往往也是不明觉厉的道理可以借助一个具象的,因此也是普通人容易感知的方式娓娓道来。一个好的个案研究甚至可以登堂入室,成为这个理论的专属代名词。典型的例子,今天讨论中国转型背景下国家法与民间法的纠结,几乎绕不开“秋菊的困惑”(参见苏力:《秋菊的困惑和山杠爷的悲剧》,《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24-42页)。因此,个案研究对于追求彻底解释的社会科学,真是一个好帮手。
如何做个案研究呢?一个几乎无需思考的答案就是实地调查(参见贺雪峰:《在野之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20年)。实地调查肯定是做个案研究的一种手段。事实上,只要实地调查,遇到的全是个案,因为调查,说到底,就是向具体的人打听情况,这些情况往往是受访者的遭遇、情感、困惑。单独地看,这些信息或许都是鸡零狗碎的琐事,但换一个视角,其实也是社会全景里的一个局部,因此,只要顺藤摸瓜,总能抵达社会问题的深层逻辑。而且作为调查者,我们就喜欢听这种有血有肉的故事,不仅出于寻找好的素材的功利性考量,或许也源自人类喜欢“八卦”的天性。
当然,有的调查不可能去往实地,但找到实地的替代也是有可能的。以孔飞力的《叫魂》为例,1984年,他来到北京,一头扎进故宫里的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阴差阳错地拿到这堆叫魂案的材料。后来孔飞力回忆,“之所以会注意到叫魂事件,是因为它的材料比较完整,从开始到结束的档案,包括很小的细节都有,这是一个理想的案例,非常值得研究”(《孔飞力访谈:我不相信有完美民主》,波士顿书评网站2024年1月13日刊)。孔飞力同样在做实地调查,只不过他是穿越回了1768年。在这个意义上说,历史学和社会学有互通之处,只不过一个着眼于过去的社会,另一个着眼于未来的历史。
但个案研究是否只是这种形式调查的特权?对于这种调查来说,信息的高度集中内在于场景本身,因此,才会有“进村找庙,进庙找碑”这一实地调查近乎自嘲的经验总结。但有的问题,“道可道,非常道;名可名,非常名”,似乎随处可以感知,但肉眼无从观察,访谈就更谈不上,而这些问题往往又居于整个知识体系的中心位置,不应回避,例如,国家的发生、市场的出现、制度的变迁……能不能找到一个可以为普通人经验感知的方式,说明这些问题的道理?思想实验的重要性就显现了出来。
思想实验仍然是一个个案,但这个个案并不是一个物理存在,而来自研究者的构想。注意,是构想,不是乱想,它也有经验基础,而且要符合事理逻辑,这势必要求研究者掌握庞大的知识体量。但这只是一个方面,另一个方面则是他能够按照他的某种思想线索将一些看似没有关联的材料从容不迫地“东拉西扯”,这实际上就是操纵实验条件,从而达到抓出问题要害的目标。所以,做思想实验的前提一定是研究者自己想通了,剩下的就是组织材料呈现想通的过程、逻辑。这些都决定了思想实验是高度理论性的。
《洞穴公案》就是这样。秦涛从本科时代就在琢磨的问题,直到十多年以后才恍然大悟,这种感觉就像柯南每次想通了案子,脑袋背后就会闪过一道光。但这道光牵引的不是时间,而是事理逻辑。所以,虽然《洞穴公案》呈现了中国传统法律思想史,但秦涛拒绝了“率由旧章,不愆不忘”的历史模式。相反,他无视历史,只有这样,才能让散落在历史长河里的各家各派齐聚一堂,以“独幕剧”的形式(关于思想史的“独幕剧”的写法,参见周赟:《西方法哲学主题思想史论:一种系列剧式的叙述》,法律出版社,2008,第3-5页),上演一出关公战秦琼的大戏,中华法系的价值命门才可能凸显。我做了一个未必很准确的统计,在这本十万字上下的小书中,秦涛使用的古籍大约有五十部,就是在这五十部的古籍中,他纵横恣意地书写他对中国传统法律思想及其表达的理解。我忽然想到,这与苏力《大国宪制》处理史料的方式完全一致(参见《大国宪制》,554-569页)。在这个意义上,《洞穴公案》的副标题似乎也可以是:历史中国的思想谱系。
苏力著《大国宪制:历史中国的制度构成》修订版
因此,不管是秦涛的《洞穴公案》,还是我对这本书的解说,都是借事说理。至于这个“理”有多大,取决于且仅仅取决于我们对“事”的理解深度。也许我们确实没有实地调查,但谁又能否认这仍然是个案研究——他的书基于一个虚构的案子,而我的研究则将他的这本书作为起点。因此,个案研究的对象、形式、应用范围不是一成不变的,也谈不上有一定之规,而应当根据我们研究问题的实际需求进行选择、调整和组合。重要的仍然在于提出理论,这建立在我们对世界要有洞察力、想象力和反思力的基础之上。
作为个案的自己
一次私下聊天时,我曾经问过秦涛,《洞穴公案》的预期读者是谁?这个问题关系到这本书的定位。尽管在他看来,这是一部学术著作,但我想,更多读者还是倾向于将它视为一本有趣的通俗历史读物。而像我这样将其视为理论作品,属实暴露了学院派的较真、无聊。
我不想太过纠结这本书学术意味的浓或淡,这是一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但我却想谈一谈这本书为什么是有趣的,以及一本有趣的书意味着什么。当然,首先是形式。相对于今天流行的“大部头”著作,这本书确实太单薄了,但它其实是“穿衣显瘦,脱衣显肉”的典型。一个虚构的案子,十四个官员轮番上台,这是一出戏,但背后却是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的内在张力。所以,它的表述一定是简洁明快的,而问题却一定是复杂深刻的,这就将众人置于一个可以无限思考的空间之上。从一个角度来说,这也可以视为秦涛在向我们示范如何更有效率地传递知识信息:重点不在于规定知识大写的“真”,而在于构筑一个问题意识明确,但边界开放的场景。因此,讲好一个故事非常重要。
但讲故事的人更加重要。尽管秦涛在后记中说这本书算是“有趣的学术论著的第一个尝试”,但事实上,这种写作风格对于他而言,早已稀松平常。证据是大量的,不仅是他的普及读物,也包括一些听上去本应该很严肃的学术讨论(秦涛:《天理·国法·人情:礼法传统中的狱讼制度》,孔学堂书局,2019年;这本书也是故事连着故事的写法,而且,在“唐朝:一个虚构案例的命运”中,秦涛用虚拟案例带出唐朝狱讼制度,他已经有意识地对照《洞穴奇案》了)。但容我大胆猜想,在今天这种日渐沉闷的学术环境下,这种风格几乎注定会让秦涛陷入某种拧巴之中。并不清楚中间发生了什么,只是当我读到“如何从个人的兴趣出发,凭借这么多年积累于身的种种杂异资源,完成只有‘我’才能完成的工作”时(160页),我分明感受到了一股破土而出的力量。也许秦涛终于领悟了,那些在外人眼里早该被剔除的“不务正业”——无论是他过去的辩论赛经历,还是他正在进行中的小说创作——只能说明他走的是一条与大多数人不一样的路子。但不同的路上都有各自的风景,因此,应当尊重自己的经历,并将其视为自己的大后方,不断开掘,直至放大。就像只有回到中国本位,才能看到《洞穴公案》,同样的道理,只有拥抱自己,才能成为法律史学者的秦涛。在这个意义上,这本书与它的作者是同构的。
因此,《洞穴公案》的背后不仅是生生不息的广土巨族,其实还折射了观察、构想这一问题的秦涛。但这一视角何止局限于《洞穴公案》?实际上是一切人文社会科学的共性。研究者在自觉表达自己的思路、观点与结论的同时,也在不自觉中流露着自己的偏好、经历与情感。所以,人文社会科学一定是“有我之知”(陈嘉映语),“我”是提出问题和探究问题的根源。
正是到了这个时候,我对个案研究有了新的体会。个案的尽头到底是什么?是个案的那个故事吗?是故事里的那个逻辑吗?是逻辑背后的理论吗?是人,是一个想活得明白的人,借由对更多人的关怀,抵达他可以感知的世界的边陲。他相信一切知识都可以还原到具体的人,也只有还原到具体的人,才可能理解知识的幽微,理解人背负着沉重的肉身和对不朽灵魂的渴求,理解这个世界的丰富性、歧异性、不确定性。个案是他与世界对话的纽带,而他自己是第一个,也是最坚实的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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