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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面新闻编辑 | 刘海川
犯罪记录是国家专门机关对犯罪人员情况的客观记载,也是现代社会管理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犯罪记录封存,是指基于对涉罪人员社会化的需要,在满足一定条件下禁止将其犯罪记录展示于社会的规范性规定。
二十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简称《决定》)提出,加强人权执法司法保障,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2024年7月29日-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举办大检察官研讨班再次明确,完善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工作机制,推动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更好促进社会大局稳定。
此前,我国已建立针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如何扩大其适用范围,覆盖所有符合条件的成年犯罪人,法律界近年来多有讨论和献策。随着刑事犯罪结构发生显著变化,我国已进入轻罪时代。为构建轻罪治理体系,建立和完善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迫切性正越来越显现。
轻罪案件大幅上升
我国进入轻罪时代已成为官方和法律界共识。2024年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第一检察厅厅长苗生明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近年来,我国犯罪结构发生深刻变化,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占比从1999年不到55%,到最近几年稳定保持在85%以上。
“轻罪案件大幅上升,成为犯罪治理的主要对象,这是包括检察机关在内的执法司法机关及社会各方面需要共同面对、回应的时代课题。”苗生明说。
轻微犯罪高位运行使得犯罪附随性后果带来的负面效应不断扩大,这引发法律界忧虑。“犯罪记录的存在必然会对被记录人工作、生活和学习产生很多有形或无形的不利影响,并且容易形成‘一朝为贼,终身为贼’的‘标签效应’,进而阻碍被记录人向善自新,甚至会使这些人因回归社会无望而走向社会对立面。”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主任刘守民对界面新闻表示。
2023年8月,人民法院报刊发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和最高人民法院联名作者的文章《轻罪时代的犯罪治理及其制度供给》指出,面对大量的轻罪案件,我国单一的刑罚,加之更为严苛的前科处罚(前科报告、职业限制、政审等),使得很多轻罪案件展示出“轻罪不轻”、犯罪行为及其后果“倒挂”现象,这容易把轻罪之人推向社会的对立面,成为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复旦大学司法与诉讼制度研究中心研究员宋远升对界面新闻表示,刑罚作为国家合法适用的暴力性权力,一旦发动,就会给涉案者带来不可磨灭的影响。前科处罚可能对刑满释放人员造成超过刑罚本身的不利后果,这严重地违反了比例原则或者罪罚相一致原则。
宋远升指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或者消除制度就是解决犯罪附随后果的良策。通过犯罪记录封存或者消除制度,不仅可以防止刑罚对涉罪人刑罚本人的扩大化惩治,而且也可以避免其家人无辜受到牵连。从保护社会而言,这等于减少了社会的敌人,从而实现了社会保护的任务。
实际上,在本世纪初,我国司法实践中对轻微犯罪记录封存的探索已经展开。2003年,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提出了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并制定了《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实施办法》。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正式提出“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2022年5月,“两高两部”联合制定了《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进一步规范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宋远升介绍,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是国际社会一种通行的法治进步趋势。在立法先行的情况下,我国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建设也取得了一定效果,尤其是对于犯罪记录被封存的未成年人,在入伍、就业时可免除犯罪记录的报告义务,这避免了刑罚的扩大化,体现了罪罚相当的原则。
但是,刘守民指出,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是我国一项新的法律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也不可避免地遇到了各种问题和困难,加之近10年来的司法实践对此鲜有涉及,一定程度上消减和制约了刑罚的社会效果和制度预期。比如,目前我国刑法中尚没有整体建立犯罪记录制度,刑事诉讼法中关于犯罪记录封存的规定也只限于未成年人轻罪,且没有建立犯罪记录的消灭制度,甚至缺乏其可遵循的基本原则。
如何扩大适用范围
宋远升建议,扩大犯罪记录封存制度适用的范围,目前该项制度并没有把判处超过五年以上刑罚的未成年人包括在内,不符合未成年人之间法律平等保护的价值趋向,同时,也应纳入成年人群。当然,如果是成年人涉罪,适用的对象应当是轻罪。
《法制与社会发展》杂志2023年第4期发表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郑二威《我国犯罪记录整体封存的制度构建》一文。其中提出,在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适用上,完全没必要将成年人排除在外,将成年人纳入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中,这并不违背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规则,完全可以在封存的具体执行中,通过不同的规则设计,实现对成年人与未成年人的不同对待。
刘守民此前作为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多次就完善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在全国两会上提出建议。他表示,应将目前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的封存规定扩大适用至成年人,但在成年人犯罪的主观方面和所适用的刑期上与未成年人犯罪作出区别,如可规定“成年人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或者故意犯罪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将其犯罪记录纳入封存范围。
刘守民建议,适时修改刑法和刑诉法,可考虑在刑法中设立未成年人专章,作为特殊规定,进一步确认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目前,刑事诉讼法已启动第4次修改进程。2023年9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立法规划,修改刑事诉讼法被列入第一类项目,即“条件比较成熟、任期内拟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作为最先确立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法律,刑事诉讼法如何就完善该项制度作出调整,尚有待立法部门和法律学界形成更多共识。
值得注意的是,作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延展,建立前科消灭制度正逐渐受到法律界重视。在很多专家看来,前科消灭制度才是帮助罪错犯罪人恢复正常法律地位的根本办法。
前科消灭制度受到推崇有其深刻社会背景。郑二威在上述文章中表示,数字化时代的来临改变了社会的记忆机制,数据信息被无限制地储存和记忆,使得信息被遗忘成为了一个难题。互联网和数字化数据库的出现,使得普通民众获取犯罪人信息的途径更加多元化和便捷化,由此导致犯罪人员服刑期满后犯罪事实被遗忘不可能实现,这也就从整体上摧毁了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根基。
宋远升解释,前科消灭制度是针对有犯罪前科的人,通过法定程序消除其犯罪前科记录,从而在法律上将其视为没有犯过罪的正常人。
“犯罪记录封存只是将相关的犯罪记录进行封存,而不是消灭。在法律效果方面,尽管涉罪人的犯罪记录被封存起来,但是,在满足法律特定条件下仍然存在重新开启的可能性。而对于前科消灭制度而言,涉罪人的犯罪记录将彻底消除,等同于自始至终不存在。”宋远升说。
刘守民建议,目前而言,可首先建立未成年人轻罪记录直接消灭制度,建议在刑事诉讼法中直接规定,对被判处刑罚轻罪符合犯罪记录封存条件的未成年人,在其刑期执行完毕或免予执行后,视为无刑事前科。同时,建立成年人轻罪记录附条件消灭制度。
“对被判处刑罚轻罪符合犯罪记录封存条件的成年人,在其刑罚执行完毕或免予执行,且在此后一定期限内无新的违法犯罪行为的,经本人和特定主体如检察院等申请,法院调查评估后可依据一定程序宣布消除其刑事污点,作出决定撤销其犯罪记录,出具前科消灭证明书,此后视其为未受过刑事处分,当事人也可以声称自己无犯罪记录。”刘守民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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