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把一件“事”,办成多个“案”。10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典型案例(第一批)。其中,一起涉众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案中,人民法院采用示范性诉讼机制,推动涉案问题得以解决,避免了后续177起行政案件进入诉讼程序。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注意到,前述典型案例涵盖了行政复议、行政登记、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协议、不履行法定职责等多个类别的行政行为。“自今日起分两批向社会公布。”最高法介绍,第一批案例,主要围绕人民法院通过认真分析纠纷成因,精准把握当事人实质诉求,聚焦案件实质争议,推进行政争议实质化解。第二批案例,主要围绕人民法院通过发送司法建议、示范性诉讼、一并解决民事争议、与专业调解组织合力化解以及实体裁判等多种方式,实质化解行政争议。
最高法强调,行政诉讼制度的目标是化解“官”“民”矛盾、解决行政争议,评价行政审判工作的一个重要指标,就是行政争议能否得到公正、高效、便捷、低成本的化解,而不能把一件“事”,办成多个“案”。
前述土地经营承包经营权案情显示,2000年,于某声与某县水利局签订《关于保护、治理太行堤的协议》,对某县辖区内的一段“太行堤”进行承包管理。于某声自承包太行堤以来与周边村民因土地使用权边界纠纷经常产生矛盾,曾于2008年以侵权为由提起数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某村民委员会将涉案土地上的障碍物予以清除并将土地交付给于某声,并赔偿其损失。于某声称,上述土地经法院强制执行后又被某村村民再次耕种,因涉及村民户数较多,该问题一直未得到妥善解决。
随着时间迁移,涉案太行堤已不复存在。于某声认为某县农业农村局为王某等178户村民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遂于2022年提起178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被诉颁证行为违法并赔偿其损失。一审法院接到起诉状后,经与于某声沟通,选取其中1起案件作为示范性诉讼进入程序。
该案进入诉讼程序后,人民法院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但因争议较大,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一、二审法院以于某声针对被诉颁证行为提起诉讼尚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分别裁定驳回其起诉、上诉。此后,于某声申请再审。
再审法院受理该案后,与当地政法委及相关部门共同赴涉案现场实地勘察,并在勘察结束后与相关部门商定调解方案,以解决承包经营权纠纷给当事人带来的实际损失为核心,引导于某声实事求是且有针对性地列明赔偿请求,然后针对其实质诉求,采取背靠背的方式与某县人民政府进行协调。经过多轮协调化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于某声主动撤诉,历经多年的土地承包争议得以圆满解决。
最高法在阐述案件典型意义时指出,行政诉讼制度的目标是化解“官”“民”矛盾、解决行政争议,因此,评价行政审判工作的一个重要指标,就是行政争议能否得到公正、高效、便捷、低成本的化解,而不能把一件“事”,办成多个“案”。
为此,人民法院要坚持把实质化解行政争议、有效解决行政争议作为行政审判的目标和导向,以“如我在诉”的意识把案结事了、服判息诉的功课做到极致,在法律空间内寻求“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最高法表示,本案纠纷涉案人数多,时间跨度大,事关群众切身利益,人民法院通过多轮沟通精准把握当事人实质诉求,聚焦案件实质争议,在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下合力化解纠纷,使得长期影响当地群众生产生活的争议得以圆满解决。同时,人民法院采用示范性诉讼机制,不但推动涉案问题得以解决,还避免了后续177起行政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取得了案结事了、政通人和的良好效果。
近年来,人民法院行政审判综合运用诉调对接、多元化解、司法建议等方式,促推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和实质化解,力争案结事了、政通人和。澎湃新闻注意到,2014年,修正后的行政诉讼法将“解决行政争议”作为立法目的之一。2021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推进行政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的意见》,将诉前和解、调解机制作为行政争议诉前分流的重要内容,推动行政争议实质化解。2021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行政争议多元化解工作的意见》,通过进一步推进人民法院行政争议多元化解工作,强调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明确了以多元化方式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的总体要求,以及行政争议源头预防、前端化解、诉非衔接、配套保障等各项具体内容。2023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以及相关部委建立了“3+N”工作机制,有效统筹各方面力量,打通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审判、行政检察等各类行政争议解决全过程链条,合力加强重点领域行政争议的预防和实质化解。
最高法表示,人民法院将进一步做实“抓前端、治未病”,落实“如我在诉”要求,强化诉讼释明引导,以“一案化解一事”为目标,切实降低“案-件比”,促进行政争议实质化解,实现行政审判质效新跨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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