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网络平台相亲却遭诈骗,仅有男方手机号、QQ号,不知其真实身份,如何救济自己的权利?相亲平台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披露了一起案例,界定了责任归属,同时提醒网络相亲交友平台使用者提高警惕,谨防受骗。
2022年,甲婚介所的负责人向小丽发送婚介广告,包含某婚介APP二维码。小丽后与甲婚介所签订《婚介服务协议》,交纳服务费998元,约定由甲婚介所为其通过某APP提供求偶信息,安排线下相亲见面3次。甲婚介所同时指导小丽注册使用线上相亲软件,即某婚介APP。
小丽使用该APP期间,一昵称为“心藏于山间”的男性用户在APP中添加小丽为好友,并向小丽索要QQ号,两人转至QQ聊天。“心藏于山间”自称从事期货交易,有内部信息,让小丽用其账号体验,并提供“某中药材商品交易中心”网址链接及账户、密码。小丽看到对方充值100万元快速获利4万余元后心动,在对方的指导下注册了账号,并先后充值80余万元,后发现无法取出,遂报警。
警方调取“心藏于山间”在某婚介APP的注册信息后发现,该用户注册使用手机号为虚拟号,身份信息均为虚构,暂无法查找核实犯罪嫌疑人身份。经查实,某婚介APP由乙公司运营,甲婚介所系乙公司的加盟商。二者以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搭建相亲平台为会员提供服务。
小丽遂起诉要求乙公司赔偿其部分损失。
乙公司辩称未收取任何费用,与小丽不构成合同关系。用户注册时需通过手机号接收验证码,因手机号系实名注册,输入验证码即已完成实名验证。某婚介APP已列举10种常见骗术,聊天界面亦提示“请谨慎交换其他平台的联系方式,谨慎钱财来往,以防受到损失”,故乙公司已尽到风险提示义务。小丽系在QQ上被诈骗,与乙公司无关。
法院经审理认为,乙公司应当履行与其服务性质、服务内容相对应的义务。甲婚介所系乙公司的加盟商,介绍其线下会员使用乙公司的线上相亲软件进行线上交友,乙公司从加盟关系中获得部分收益,“心藏于山间”亦向乙公司缴纳了198元季度会员服务费,故乙公司并非无偿提供服务。乙公司作为中介服务提供者,具有如实告知、查验身份和网络安全保护的义务。乙公司以注册时需要通过手机号输入验证码为由,主张其对会员已进行实名验证,但“心藏于山间”注册所用手机号已经公安机关核实,并无相关有效注册信息。乙公司未切实核验用户真实身份信息,未履行网络服务实名制职责,在提供婚恋中介服务过程中,存在一定疏漏和过错,损害了小丽的信赖利益,并给公安机关侦办刑事案件造成阻碍。
综上,乙公司未充分履行相关义务的行为与小丽被诈骗的结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乙公司存在一定过错,综合考虑小丽的损失和乙公司过错程度,酌定乙公司赔偿小丽损失的5%即40571元。
乙公司不服,上诉至南京中院。南京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办案法官表示,小丽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接受平台防诈骗宣传后仍然放松警惕、贪图利益致财产受损,其本身对此应负主要责任。乙公司在相亲软件聊天界面中进行了防诈骗提示,已尽到一定的风险提示义务。但婚恋中介服务平台对于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的审核义务应高于一般社交网站。用户在支付相应服务费用的情况下,有理由对平台寄予更高程度的信赖和期待。婚介信息作为个人重要信息,平台一旦疏于审核和管理,极易导致电信网络诈骗分子仅需付出较小的成本就可以借助用户对平台的信赖而获得其信任。本案中乙公司虽已尽到一定的风险提示义务,但仍存在一定的疏漏和过错,故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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