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 3 月,居住在四川攀枝花某小区的杨女士,与邻居郭女士因 " 怪物 " 一词闹上了法庭。原来,郭女士将杨女士的微信昵称备注为 " 怪物 ",还将微信截图发到了小区业主群。
杨女士认为,郭女士的行为导致她的名誉受损,于是起诉到法院,要求郭女士公开道歉。
▲郭女士在小区业主群发的道歉 网络截图
今年 6 月,攀枝花仁和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杨女士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郭女士仅就杨女士的微信昵称进行备注,不慎发至微信群,且她没有使用羞辱、谩骂等带有明显侮辱性的语言或词汇,也不存在诋毁杨女士的主观恶意,其行为不足以导致对杨女士社会评价的降低,故杨女士主张郭女士侵害其名誉权,不予采纳。但应提出的是,郭女士应注意用词文明,并引以为戒。
一审被驳回诉讼请求后,杨女士不服提出上诉。10 月 23 日,红星新闻记者采访了解到,在二审期间,承办法官经过耐心地沟通和调解,杨女士和郭女士达成和解协议,郭女士向杨女士当面道歉,同时修改备注并在小区业主群公开道歉。最终,双方握手言和,杨女士撤回上诉,双方矛盾得以化解。
微信昵称被邻居备注为 " 怪物 "
她起诉邻居侵害名誉权,一审被驳回
杨女士与郭女士是攀枝花市仁和区某小区相近楼栋的邻居。杨女士称,郭女士的家住一楼并将小区的公共绿地区域用于种花。2024 年 3 月 5 日,她在小区业主群里与其他业主讨论郭女士家门口的公共绿地区域,是否应该由郭女士占有,遂在微信群里与郭女士发生了言语争执。当时,小区业主群有 256 人,平时大家主要讨论小区的日常事宜。
令杨女士没想到的是,3 月 6 日下午,郭女士将两张聊天的截图发至小区业主群。" 发的截图里就有我的相关发言,对我本人的微信昵称备注为 16 栋四楼杨某某(怪物),而且她还在群里头说,把我气安逸了。" 杨女士认为,郭女士将她的微信昵称备注为 " 怪物 ",还将对她带有侮辱性备注的聊天截图发至小区业主群内,其行为导致她的名誉受损。事发后,杨女士拨打了报警电话,民警到现场对双方进行调解,但双方没有达成一致的调解意见。
因此,杨女士向攀枝花仁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郭女士除了在法庭上向她赔礼道歉,还应当在业主群公开道歉,保证今后绝不会再犯类似事件。
在法庭上,郭女士辩称,自己和杨女士发生纠纷的原因是,杨女士在群里发言指责她家门口花盆摆放不整洁,还指责她家种植的花丑。这一事件让她非常生气,两人由此在群里发生了言语冲突。" 怪物 " 备注系她本人对杨女士的个人认知,在群里没有对杨女士进行辱骂,也没有侮辱性语言,不应该道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郭女士仅就原告杨女士的微信昵称进行备注,不慎发至微信群,没有使用羞辱、谩骂等带有明显侮辱性的语言或词汇,也不存在诋毁杨女士的主观恶意,其行为不足以导致对杨女士社会评价的降低,故杨女士主张郭女士侵害其名誉权,不予采纳,杨女士的相关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但应提出的是,郭女士在此后的言语中应当注意用词文明,并引以为戒。
今年 6 月,攀枝花仁和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杨女士的诉讼请求。
经法官调解双方达成和解
邻居修改备注并致歉,她撤回上诉
一审被驳回诉讼请求后,杨女士不服提出上诉。10 月 23 日,红星新闻记者从法院采访了解到,今年 7 月,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上诉人杨女士与被上诉人郭女士名誉权纠纷一案后,组成了合议庭进行审理,庭审期间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在承办法官晓之以理、动之以情、释之以法的努力下,经过耐心沟通和调解,杨女士和郭女士达成和解协议,郭女士给杨女士当面道歉,同时修改备注并在小区业主群向杨女士公开道歉。
红星新闻记者看到,郭女士已在 250 多人小区业主群向杨女士公开致歉:" 在 2024 年 3 月 5 日,我在群里与杨某某发生争执时将聊天截屏发至本群,聊天截屏备注了 16 栋四楼杨某某 ( 怪物 ) ,对杨某某造成了困扰,现已对备注进行修改,在此我向杨某某道歉,就此次备注问题已经双方进行私下和解,大家不要就该事进行讨论,希望我们的小区邻里未来和谐。" 最终,双方握手言和,杨女士撤回上诉,妥善化解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
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张亚介绍,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名誉权指民事主体对自身名誉享有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都享有名誉权。
法官提醒," 远亲不如近邻 ",邻里之间的和谐相处既与个人的幸福感息息相关,又关系着社会的和谐稳定。当下,随着微信等社交软件的普及,大家在公众平台一定要注意自己的言行,如果发表意见或观点发生分歧时,应遵循文明、和谐、友善的公民基本道德规范并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互谅互让、文明待人、冷静对待,采取平等协商或相互谦让等合法有效的手段解决。
来源:红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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