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
CCTV-1 综合频道
《今日说法》栏目关注报道了
乐山市公安局沙湾区分局破获一起
直播 " 卖惨 " 引流虚假广告案件
沙湾分局民警
在网络巡查中敏锐捕捉到线索
发现有人在多个网络平台
公然发布虚假视频 " 卖惨 " 引流
通过深入调查
民警迅速锁定了一个以营利为目的
从事发布虚假视频引流的犯罪团伙
根据前期掌握线索
警方抓获以先某为首的团伙成员 3 人
▲该团伙 " 卖惨 " 视频(部分截图)
经查
犯罪嫌疑人先某等人
在多个网络平台注册账号
组织团队编造发布虚假信息
拍摄虚假 " 贫困 " 视频以及直播 " 卖惨 " 方式进行引流
帮助各平台网上店铺代销水果
收取佣金敛财
涉案金额 400 余万元
目前
该团伙 3 名犯罪嫌疑人
已被乐山沙湾警方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 二 ) 》第六十七条的规定: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事件、传染病防治的名义,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三)利用广告对食品、药品作虚假宣传,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二年内因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的;
(五)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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