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产风险五级分类指引》发布近10年后,金融监管总局“查缺补漏”。
8月2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保险资产风险分类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近年来,随着保险资金投资范围不断拓宽,投资结构更加复杂,现行规则在实践中暴露出监管约束力不足、资产分类范围和分类标准有待完善、第三方监督机制欠缺等问题,无法满足保险公司风险管理和监管需要,亟需修订完善。
保险资金的投资领域相对广泛,包括固定收益类、权益类、不动产类资产以及各类金融产品,不仅面临利率风险和信用风险,还面临权益价格风险、房地产价格风险等。
借鉴商业银行监管实践经验,《征求意见稿》对固定收益类资产风险分类实行五分类法,即正常类、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同时对股权类和不动产类资产实行三分类法,即正常类、风险类、损失类,对金融产品风险分类提出了穿透要求。
在分类标准方面,《征求意见稿》调整了固定收益类资产本金或利息的逾期天数、减值准备比例等标准,与商业银行保持一致;增加了利益相关方风险管理状况、抵质押物质量等内容,丰富风险分类标准的内外部因素;明确了权益类资产、不动产类资产的定性和定量标准,要求穿透识别被投资企业或不动产项目相关主体的风险状况,根据底层资产出现风险情形占比以及预计损失率指标来判断资产分类档次等。
此前发布的《保险资产风险五级分类指引》显示,在固收类资产上,本金或利息存在逾期情形,且逾期不超过60天(含)的,相应资产划分为次级类;本金或利息逾期60天以上至180天(含)的,相应资产划分为可疑类;本金或利息逾期180天以上的,相应资产划分为损失类。
就逾期天数而言,《征求意见稿》则明确,本金、利息或收益逾期超过90天的固定收益类资产至少归为次级类,本金、利息或收益逾期超过270天的固定收益类资产至少归为可疑类,本金、利息或收益逾期超过360天的固定收益类资产至少归为损失类。与此同时,《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其他多个划分标准。
在权益类资产方面,《征求意见稿》将权益类资产按照风险程度分为三档,分别为正常类、风险类、损失类,后两类合称风险资产。对股权金融产品的风险分类,应按照穿透原则,重点评估股权所指向企业的质量和风险状况,同时考虑产品管理人情况、风险控制措施、投资权益保护机制、产品退出机制安排等因素,对产品进行风险分类。对于基础资产为多个标的、难以穿透评估的,可按照预计损失率情况对产品进行风险分类。
不动产类资产,则指的是包括以物权或项目公司股权方式持有的投资性不动产以及主要投资于此类资产的股权投资基金等不动产金融产品。不动产类资产同样按照风险程度分为三档,分别为正常类、风险类、损失类,后两类合称风险资产。
对于分类结果的运用,《征求意见稿》明确要求保险公司重点关注不良资产或风险资产、频繁下调分类的资产,以及公允价值长期低于账面价值的长期股权投资等资产,动态监测风险变动趋势,深入分析风险成因,充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时采取风险防范及处置措施。实践中,多数保险公司将资产分类情况纳入公司绩效考核。同时,监管定期监测固定收益类资产不良率、风险资产占比、损失资产占比等指标,有针对性地开展风险提示、进行早期干预,并逐步将风险分类结果纳入机构分类监管以及非现场监测等,提升监管制度协同性。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将保险公司资产风险分类情况纳入监管评价体系中,实施差异化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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