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起草的《精神卫生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日前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办法》共6章48条,明确了精神卫生福利机构的定义和服务对象,对精神障碍患者合法权益保护、部门职责、优惠政策、社会支持、表彰奖励等方面内容进行了原则性规定。
《办法》规定,精神卫生福利机构应当收治照料特困人员中的精神障碍患者,以及其他依法依规应当收治照料的精神障碍患者。
地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设立的精神卫生福利机构,建设规模原则上不少于100张床位;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设立的精神卫生福利机构,建设规模原则上不少于60张床位。
精神卫生福利机构应当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应当建立综合评估制度,对精神障碍患者的疾病种类、严重程度、服务需求等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制定相应的服务方案,实施分级分类服务。
民政部门应当支持符合条件的精神卫生福利机构,按程序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工伤康复协议机构管理范围。
另外,《办法》明确了精神卫生福利机构的服务内容和相关规范,细化了精神卫生福利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和有关要求,规定精神卫生福利机构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巡查制度,值班人员应当做好巡查记录;精神卫生福利机构应当在公共区域安装视频监控,监控录像资料保存期不少于3个月,载有重要资料的存储介质应当归档保存。
公众意见反馈方式
一、登录民政部网站(网址:www.mca.gov.cn),点击首页上方导航栏“交流互动”,进入“征求意见”栏(或直接点击首页右下方“征求意见”栏),随后点击《民政部关于〈精神卫生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提交意见。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cjrflc@mca.gov.cn,邮件标题请注明“《精神卫生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南大街6号民政部社会事务司(邮政编码:10072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精神卫生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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