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说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但是有这样一位父亲,不仅没有尽到起码的教育责任,还将孩子当作其牟利工具,教唆孩子去偷东西,把孩子推向违法犯罪道路,糊涂!!可耻!!
郜先生在吕陵镇承包了一片耕地,为了便于干活和管理,在路边用集装箱搭建了一个临时住所。10 月 9 日 0 时 15 分许,他手机里的监控软件突然报警," 一个小孩趴在窗户上往房子里看,然后就走了进去。" 郜先生说。
他赶紧往住所跑去查看钱包,发现钱包还在原来的位置,但是里面的钱没有了,随即拨打了报警电话。
接警后,菏泽市公安局鲁西新区公安分局吕陵派出所民警立即到达现场展开调查,调取相关监控视频。经郜先生指认,作案人员是曾经给他帮过工的侯某的儿子小侯。
固定相关证据后,民警立即赶到侯某家中,将侯某和小侯传讯到派出所。
" 是我爸让我去偷的,说我偷了钱就给我看手机。"小侯交代道。
原来,侯某几个月没有工作,少了经济来源就动起了 " 歪脑筋 "。" 我怕被人抓住挨揍也怕被抓,就让孩子去偷,觉得他年龄小被抓也没啥事儿。"
侯某说他曾给郜先生干过活,一来二去便熟稔起来,郜先生对他也放下了戒心。
因此,侯某对郜先生的住所十分熟悉,知道郜先生平时放钱的位置,便威逼利诱 10 岁的儿子去偷钱。从 10 月 3 日至 10 月 9 日凌晨,侯某教唆儿子六次去郜先生住所盗取现金1300 余元,目前侯某已被依法刑事拘留。
普法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九条 【教唆犯】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利用未成年人诱骗其偷盗财物,此等自作聪明的小伎俩终究是 " 歪道 ",逃脱不掉法律的制裁!
来源:菏泽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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