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女子张瑞(化名)向现代快报(报料邮箱:xdkb123@163.com)反映,在以 14.8 万元卖掉一块二手劳力士表后,她的银行卡被冻结。报案后张瑞才得知,因买表人涉及一起诈骗案,买表钱是诈骗来的,张瑞收款后也被列为嫌犯,被贵州省贵阳警方刑拘上网追逃。
张瑞在浙江温州报案后,温州警方经调查排除了她的涉案嫌疑,并出具书面说明。然而,贵阳警方对此不予理会,仍要求张瑞将 14 万元作为赃款退还,事后才将其取保候审。
张瑞认为贵阳警方办案存有瑕疵,便向现代快报寻求帮助。
卖表后她被警方上网追逃
32 岁的张瑞是浙江温州人,今年 2 月,她把家里的一块闲置名表挂在网上出售。" 这个手表是劳力士的,市场价在 18 万元左右。因为是二手的,我挂的价格是 14.8 万元。" 张瑞称,今年 6 月,有买家联系她,询问手表的情况。6 月 23 日,买方找人现场验货后,以 14.8 万元的价格买下这块手表。
张瑞提供的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显示,在买方确定购手表后,她曾要求对方微信转账,但对方自称微信没钱,要转入银行卡。在张瑞提供银行卡后,其账户随即收到 14 万元的进账,剩余的 8000 元也很快转入张瑞的支付宝账户。
让张瑞没有想到的是,当天晚上,她就收到短信提醒,其名下两张银行卡已被冻结。感觉到问题严重,6 月 24 日一早,她便到辖区派出所报案。此后从办案民警处证实,因涉及一起诈骗案,张瑞已被贵州省贵阳警方刑事拘留上网追逃。
排除嫌疑仍被要求退还 14 万元 " 赃款 "
" 我被留置在派出所配合调查,在此期间提交了各种证明。" 张瑞称,在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后,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分局中心区派出所排除其涉案嫌疑,同时向贵阳警方出具书面 " 调查情况说明 "。其中指出:该所已对此案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立案侦查,并派侦查员开展抓捕行动。根据相关证据可排除张瑞嫌疑,且其愿意配合案件侦查。同时表示,张瑞也是受害人,建议贵阳警方尽快 " 依法对其刑拘在逃刑事强制措施进行变更或解除 "。
当事人按照警方要求向诈骗受害人家属账户转账 14 万元
" 所有的证据都印证我也是本案的受害人之一,我也无辜,且 14 万元打入我的银行卡也只是我善意取得的财产。" 张瑞称,温州警方已明确排除其涉案嫌疑,贵阳警方就应该据此变更强制措施。没想到的是,贵阳警方不仅对此置之不理,还以变更强制措施为条件,在涉案款项已被冻结的前提下,要求张瑞另外筹资 14 万元打给诈骗案被害人家属徐某某账户。
6 月 25 日,在张瑞家人将 14 万元打入徐某某账户后,贵阳警方才出具材料,为其办理取保候审。张瑞提供的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取保候审决定书、转账记录等材料证实了上述说法。
认为办案有瑕疵,她向警方要说法
" 即使该笔 14 万元的涉案资金存在争议,也已经被冻结,又跑不了。" 张瑞告诉现代快报记者,取保候审之后,她认为贵阳警方办案存在瑕疵,随后整理材料向当地有关部门举报,并同步要求归还被强制要走的 14 万元。
张瑞提供的证据材料显示,今年 7 月 4 日,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向她出具了一份 " 情况说明 "。这份 " 情况说明 " 里指出:" 经核查张瑞目前排除涉案嫌疑,现我局受害人已收到张瑞退还的 14 万元人民币。"
据张瑞介绍,上述 " 情况说明 " 主要是为了解冻银行卡的,但此时,她的刑事强制措施仍未被解除。" 后来我一边反映,一边不断发短信催问,最近才电话告诉我,已经解除取保候审了,但不肯发电子件给我,让我到现场去拿。" 张瑞称,自事发以来,她一直在向贵阳警方讨要说法,遗憾的是至今未获答复。
10 月 14 日、15 日,现代快报记者先后致电温州警方、贵阳警方,确认张瑞描述的事发情况属实。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一位工作人员告诉现代快报记者,该局依法依规办案,并非有意针对张瑞。至于为何在张瑞排除嫌疑后仍要求她 " 退赃 ",该人员表示,要了解具体情况需要该局宣传部门同意,他将在请示后告知。不过,截至发稿前,记者并未收到来自贵阳警方的后续回应。
检察官:善意取得不需退还
据了解,案发以后,张瑞一直走在维权的路上,遗憾的是,尽管刑事强制措施已解除,但她至今未获得任何说法。另外,张瑞收到的 14 万元是否应该退还?她又该如何维权?
对此,江苏柏金律师事务所刘国庆律师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人用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只有在如下四种情形下才可以追缴:1、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2、对方无偿取得诈骗财物的;3、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诈骗财物的;4、对方取得诈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此外,该 " 解释 " 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根据张瑞所说的具体情况,刘国庆律师认为,张瑞出售手表价格与市场价相当,且其对相关人员的犯罪行为不明知,无主观故意,其当时的交易合理合法。因此,其收取的 14 万元不应被追缴。
实际上,类似的案件也有不少。在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今年初提起的一起公诉案件中,犯罪分子为了帮助上线诈骗人员转移赃款,前往烟酒店购买烟酒时,假称要代付款,将烟酒店收款码拍照并提供给上线诈骗人员,诈骗人员让受害者将钱款转入烟酒店的收款账户,最后犯罪分子再将等价的烟酒取走。该案涉及多家烟酒店,涉案共计 130 万余元。最终,两名犯罪分子被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刑。
" 在这起案件中,烟酒店老板在经营过程中并不知道涉案人员的钱来路不正,收取的费用与烟酒的价值也是对等的。" 武进区检察院第二检察部检察官助理薛琪认为,代付款是一种常见的市场行为,不能苛求烟酒店老板对每一笔收款都理性追查。2011 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也规定: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此案中,烟酒店老板不知道账户被用于洗钱,主观上不存在过错,其收取的费用也是善意所得,因此并未要求退还。
对于张瑞已经打给诈骗案受害人的 14 万元,刘国庆律师建议,在向警方维权无果的情况下,张瑞可通过发起相关司法诉讼来维护合法权益。
现代快报 / 现代 + 记者 宋体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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