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重疾险拒赔的案例。
朱女士在她儿子仅 3 个月大时,就购买了一份高达 30 万元、保障终身的重大疾病保险。
当孩子 3 岁,正该是活泼可爱的年纪。在一次体检中,医生发现孩子肝功能异常。检测结果显示,孩子患了一种罕见的铜代谢障碍疾病,如果不及时治疗,可能会致残或致命,患者病死率在 5% 至 6.1%。为了筹备治疗费用,朱女士向保险公司申请重大疾病保险赔付。
然而,保险公司拒绝了朱女士的申请,理由是条款规定,孩子这病要被认定为保险合同中的重大疾病,必须同时满足 5 个条件,而朱女士的儿子目前仅符合其中一项,其余 4 个条件的病情暂未出现,故保险公司认为该疾病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
无奈之下,朱女士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法官说法:
保险合同中," 重大疾病 " 定义难以全面列举,常引发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争议。此类争议中,合同中的格式条款需从合法性、合理性、公平性三方面审视。
本案中,孩子患肝豆状核变性,尿铜、铜蓝蛋白异常,按常理已属严重影响生活的重大疾病。
依据医疗常识,并非所有临床症状均会涵盖病症的所有典型症状,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与医学诊断标准不符,明显是对其承保的重大疾病进行限制,限缩该病的赔付范围,减轻自身责任。并且合同中未充分提示免责条款,故该条款无效。
结果:
荔湾法院作出判决:保险公司向朱女士支付保险金 30 万元。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
保险合同多为格式合同,投保人应仔细审核条款,特别关注免责内容。保险公司、监管机构及社会各界应共同努力,提升保险产品透明度,强化消费者教育,构建公正、互信的保险环境。
采写:高京 毛毛雨 通讯员 荔法宣 卢远峰 梁艳华 钟晓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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