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面新闻记者 |
界面新闻编辑 | 江怡曼
10月12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印发《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是对2011年原银监会《银团贷款业务指引》的修订和完善。《办法》共分为七章六十一条,包括总则、银团成员、银团贷款的发起和筹组、银团贷款合同、银团贷款管理、银团贷款转让交易和附则等部分。
《办法》重点修订的内容包括:一是明确监管导向,要求银行开展银团贷款业务要更好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同时有效防范化解风险。二是丰富银团筹组模式、优化分销比例和二级市场转让规则,提升开展银团贷款业务的便利性。三是规范银团收费的原则和方式,进一步完善银团定价机制。四是对银团贷款管理提出了更为系统化的要求。此外,本次修订将“指引”修改为“办法”,并增加了监督管理等相关内容。
招联首席研究员董希淼指出,金融监管部门坚持问题导向,在《银团贷款业务指引》的基础上,修订发布《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将使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更加与时俱进,更加切合业务发实际,进而推动银行加强同业合作,用好银团贷款业务,提升服务实体经济特别是大企业、大项目的质效。
正式发布的《办法》与3月发布的征求意见稿相比进行了四方面完善,一是优化分组银团的定义和分组标准,有利于银行的对照实施和银团成团。二是完善分销比例的相关规定,增加了对设置联合牵头行、副牵头行时的分销比例限制,更好推动同业合作和分散风险。三是进一步明确银团收费的相关要求,授权通过行业自律组织进一步规范银团贷款收费行为。四是对银团贷款转让中的优先受让权、受让方范围等内容进行了修订,更好满足二级市场转让的实际需求。
从筹组模式看,《办法》纳入分组银团模式,改变了当前银团模式较为单一的现状,提升银行开展银团贷款业务的积极性。银行可以通过期限、利率等贷款条件分组,在同一银团贷款合同中向客户提供不同条件的贷款。
从分销比例看,《办法》按照兼顾效率和风险分散的原则,将单家银行担任牵头行时承贷份额和分销份额的原则下限分别由20%、50%调整为15%、30%;增加了对设置副牵头行、联合牵头行时的承贷份额要求,规定每家牵头行承贷份额原则上不得少于银团融资金额的10%,每家银行的承贷份额原则上不得高于70%。
上海金融与发展实验室主任曾刚表示,银团贷款新规将促使银行贷款的运行更为有效。下调牵头行的承贷份额和分销份额的原则下限,有利于降低牵头行的负担,提高银团成团效率。
一位银行公司条线人士对界面新闻表示,承贷比例这一变化更加科学,尤其对于牵头行而言,承贷份额缩减体现了风险分担,收益共享的原则,意味着更多同业能够参与到大型项目中。
不过,《办法》明确了村镇银行不得参与银团贷款,并对农商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作出相关规定。业内认为,此举是考虑到村镇银行规模较小,参与银团贷款可能面临较大风险压力,旨在规范农村中小银行机构经营行为,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传导。
另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针对目前牵头行和代理行设置混乱、多头管理等乱象,《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牵头行和代理行职责。规定牵头行和代理行应当具备相应的业务能力和专业人员,对较为复杂的银团贷款,可以设置副牵头行、联合牵头行,也可以针对不同事务设置相应的代理行,但同一事务只能设置一家代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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