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月 10 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山西某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陈某志等人非法采矿案相关情况。
基本案情
2015 年上半年至 2018 年 7 月,被告单位山西某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首要分子被告人陈某志的控制企业,在陈某志的指使下,安排集团下属企业和集团子公司越界进入他人矿区范围开采煤炭,并统一洗选、销售谋取非法利益,为陈某志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提供了巨额经济支持。
经山西省自然资源厅认定,本案非法越界开采破坏可采煤炭资源总量 655.31 万吨,价值 423679.35 万元。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11 月 4 日作出(2019)晋 04 刑初 41 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被告单位山西某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人陈某志均构成非法采矿罪,判处山西某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罚金 30 亿元;判处陈某志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 1000 万元,与其他犯罪并罚;追缴、没收违法所得及其收益。宣判后,山西某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陈某志提出上诉。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12 月 30 日作出(2019)晋刑终 376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单位山西某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人陈某志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擅自进入他人矿区范围采矿,均构成非法采矿罪,情节特别严重,判处山西某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罚金 30 亿元;判处陈某志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 1000 万元,与其他犯罪并罚;追缴、没收违法所得及其收益。
关于被告单位山西某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辩护人所提原审认定其构成非法采矿罪的依据不足,且 30 亿的罚金明显过高且未释明依据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
(1)山西某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每年年底通过召开采掘规划大会的方式,布置安排下属煤矿下年度的开采计划、生产任务。山西某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下属煤矿采掘计划及开采图纸的设计,生产计划及生产任务的制定均由该集团公司总工办和生技处审核与下达,并由生技处检查督促实施,生产出来的煤炭由集团统一调配到下属洗煤厂,统一销售,收益归集团所有。在案证据足以证实山西某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越界盗采其他单位矿区煤层的行为,符合非法采矿罪的犯罪构成。
(2)山西某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非法越界开采煤炭资源破坏可采煤炭资源总量 655.31 万吨,价值 423679.35 万元,严重破坏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原审根据山西某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犯罪情节,并综合考虑凌志集团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对其判处 30 亿罚金,并无明显不当。
裁判要旨
集团公司每年年底通过召开采掘规划大会的方式,布置安排下属煤矿下年度的开采计划、生产任务;集团公司下属煤矿采掘计划及开采图纸的设计,生产计划及生产任务的制定均由该集团公司审核、下达,并由集团公司检查督促实施;生产出来的煤炭由集团公司统一调配到下属洗煤厂,统一销售,收益归集团所有。在上述情形之下,集团公司应当对下属企业所具体实施的非法采矿犯罪承担刑事责任,成立单位犯罪。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343 条第 1 款、第 34 条
一审: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晋 04 刑初 41 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2019 年 11 月 4 日)
二审: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晋刑终 376 号刑事裁定(2019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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