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0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原副厅长吴月平受贿一案,对被告人吴月平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对吴月平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4年至2023年,被告人吴月平利用担任贵州省地矿局102地质大队党委副书记兼副队长、党委书记兼副队长,贵州省国土资源厅执法监察局副局长、办公室主任、规划处处长,贵州省国土资源监察局局长、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党委委员、副厅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人员在矿源信息获取、矿权手续办理、矿区范围用地调整、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承接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166万余元,其中部分未实际取得。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月平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吴月平部分受贿犯罪系未遂,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绝大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个人违法所得部分已全部退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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