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情侣间互相转账、发红包等常被看作是爱意的表达,但恋爱关系一旦破裂,想要算清这笔 " 感情账 " 可就不太容易了。那么,情侣在恋爱期间的转账分手后能否主张返还?
8 月 1 日,红星新闻记者获悉,雅安市雨城区法院日前就审理了一起因网恋转账引发的不当得利纠纷案件。
▲资料图
据介绍,2020 年初,男子王某通过网络与徐某相识,二人虽未曾谋面却相聊甚欢,彼此产生好感。同年 4 月,二人确立了 " 以结婚为目的 " 的恋爱关系。
三年网恋期间,王某一直在新加坡务工,双方从未线下见过面。期间,徐某以生意资金周转、需要支付自己与前夫所生孩子的学费、积累二人 " 结婚资金 " 等为理由,向王某索要钱款。
虽然未曾谋面,但王某奔着与徐某结婚的目的,对其深信不疑、有求必应,三年恋爱期间扣除表达特殊爱意和 1000 元以下的转账共计 1.7 万元外,还先后通过网络支付平台及银行卡转账等方式向徐某转账 38 次,共计转账 33.64 万元。
2023 年初,王某提出想要回国找工作并与徐某举办婚礼,并于回国前将全部工资和积蓄均转给徐某保管。不料王某回国后,徐某以各种理由推脱,双方随即产生矛盾并分手。王某以双方无法缔结婚姻关系为由,多次向徐某请求返还转账钱款。期间,经双方协商,徐某主动退还王某 33000 元用于 " 分手费 ",剩余钱款则拒绝归还。2024 年 1 月,王某以不当得利为由,将徐某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剩余的 30 余万元。
雨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曾系恋人关系,王某基于与徐某建立并维护稳定、持续的恋爱关系最终达到与对方缔结婚姻和共同生活为目的,而在三年恋爱期间持续转款,并不是将自己的财产无偿或不附条件地给予徐某,故应当认定王某系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扣除表达特殊爱意等赠与性质明确的转账,剩余的 30 余万元系没有法律依据而获得的利益,属于不当得利,徐某应当予以返还。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徐某返还王某 30 余万元,并自 2023 年 12 月 20 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年利率 3.45% 计算的利息。
判决作出后,徐某不服提起上诉。最终,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调解方式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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