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支持缴存人购买保障性住房和加大对缴存人租房需求支持力度的通知》,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二年。
文件提出,支持缴存人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缴存人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和南宁公积金中心铁路分中心缴存职工在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管辖范围内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15%。
文件还要求,加大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支持力度,支持新市民、青年人租房提取,支持租住保障性租赁住房提取,支持城镇住房收入困难家庭租房提取,支持在工作地租房提取。
具体而言,新市民、青年人可按照实际房租支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不受租房提取最高额度的限制。新市民是指申请提取时,未获得本市户籍的缴存人(铁路分中心缴存职工按工作地确定);青年人是指申请提取时,年龄在40周岁以下(含40周岁)的缴存人。
租住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缴存人在租赁期间可按照实际房租支出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城镇住房收入困难家庭人员可按实际房租支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城镇住房收入困难家庭人员是指申请提取时,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的缴存人。缴存职工实际工作地在南宁市行政区域以外,本人及配偶在该地(含区、县)无自住住房且租房自住的,可按照本市无房职工租房提取定额标准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
同时,南宁市还将优化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机制。缴存人租住经认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可授权委托南宁公积金中心将其按规定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具备相应条件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用于支付其房租。符合上述提取住房公积金直付房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和运营管理机构由南宁公积金中心确定后公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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