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婚假新规,今天正式通过。
9 月 27 日,《浙江省婚假规定》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其中明确,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职工,享受婚假 13 天。
《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也就是说,这一波福利,马上就可以享受了。
此前浙江执行的婚假规定,是 1980 年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制定的《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该文件明确婚假为 1 至 3 天。
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 婚姻半径 " 越来越宽广。浙江的跨市、跨省婚嫁的比例分别约占 1/6 和 1/9,异地嫁娶增多使得短婚假已不适应实际需要。
近年来,适当延长婚假的呼声日益高涨,不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也提出了相关建议、提案。
《规定》带来的福利,远不止婚假时间的延长。
《规定》明确,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婚假,休婚假的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职工选择休婚假的,应当自登记结婚之日起一年内休婚假,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在一年内休婚假的,经用人单位和职工协商,可以延后半年休婚假。
在休假方式上,职工经与用人单位协商,可选择一次性休完或分段休假,为新人和用人单位都提供了更灵活的安排空间。
刚刚领证的新人也不用懊恼没赶上这波福利。根据《规定》,职工在本规定施行之日前登记结婚未满一年,未休婚假的,按照本规定执行;已休婚假的,可以按照本规定补足婚假。
用人单位应当完善职工婚假内部管理制度,保障职工休婚假的权利,落实职工婚假假期及其待遇。如存在违反规定行为的,《规定》明确了罚则: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用人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其他用人单位,如果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 5000 元以上 50000 元以下罚款。
作为一部 " 缺什么、立什么 " 的 " 小快灵 " 立法,《规定》充分体现了 " 一起来立法 " 的改革理念。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后,全省 47 家基层立法联系点开展问卷调查,有关网页点击量累计超过 1.8 万次,网站留言 1.13 万条,其中不少意见得到吸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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