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吴羽娴 记者 徐晓安)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邻里之间本应和睦相处,然而,总有一些人因为一些琐事与邻居大吵大闹,甚至因吵架而致一方情绪激动昏倒送医,由此造成的损害结果应由谁来承担呢?近日,太仓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2021 年 10 月 2 日,受太仓某村民委员会委托,吴某等人在祝某家及邻居家之间砌筑围墙,盛某发现后,无故阻挠施工,并与祝某一家争吵起来。争吵后,祝某回到屋里,气急发病倒地,被送至医院治疗。
后来,祝某又多次住院治疗,治疗期间聘请护工进行了护理。2023 年 1 月 1 日,祝某脑出血死亡,其家属将盛某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受害人祝某发病、死亡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合计 105 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盛某明知村委会施工与其无利害关系,还无故阻挠施工,并与受害人祝某发生争吵,存在明显过错。根据一般医学常识,争吵等外部刺激所导致的情绪波动会使人血压升高,同时结合祝某本身存在的高血压等风险因素,有一定可能诱发脑出血。祝某在争吵后不久发病倒地,可认定盛某的争吵行为与祝某的发病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不过,脑出血患者治疗期间可能因多种原因死亡,受害人发病后经过一年多的治疗、休养最终身故,不足以认定盛某的争吵行为与祝某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据此,法院最终认定祝某各项损失共计 24 万余元。经过综合考虑,法院判决盛某按照 20% 的比例赔偿与祝某治疗相关的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共计 4.8 万余元。
法官提醒,本案中,案涉土地经法院生效判决认定系归属于村集体,与盛某之间无利害关系,盛某明知该事实还恶意阻挠施工,并与受害人发生争执,主观上存在明显过错。邻里和谐友善、互帮互助、平等相待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无故与他人争吵不仅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不利于社会和谐相处,更有可能导致他人伤亡,而侵权人也因此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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