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过离婚争财产的,见过离婚抢孩子的,见过离婚时在法庭内扛起老婆就跑的吗?近日,媒体报道了一则四川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离婚案件。陈某(女)与李某结婚二十年,育有二子一女,陈某以李某酒后多次家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一审法院认为二人感情破裂证据不足,且李某不同意,遂未准予离婚。
陈某后上诉,在二审开庭前夕,李某因陈某坚持离婚而情绪激动,当庭抱起陈某冲出审判庭。经法官和法警当庭制止并批评教育,李某认识到错误并写下检讨书。最后,承办法官采用“背靠背”方式引导双方理性面对现状,和平解决矛盾,最终陈某同意再给李某一个重新开始的机会。
从媒体报道看,本次二审开庭更像是一桩“爱情故事”。但是不少网友对当事人重新达成和解的结果表达了担忧,更有甚者认为丈夫李某“扛起老婆就跑”这一行为足以体现其仍然具有暴力倾向,法院应当终止调解,直接判离。但这种观点并不符合法律规定,《民法典》第179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既然有明确规定,调解就是每个诉讼都绕不过的一道程序。
同时,对于李某扛起妻子陈某往外跑的行为,法庭也认为这是一个扰乱民事庭审秩序的行为。承办法官与法警立即对李某采取制止行动,并进行严肃批评教育,告知其行为已然公然藐视法庭纪律,已严重扰乱了诉讼秩序,妨碍了民事诉讼活动,法庭对李某的惩戒亦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无论是法官继续主持调解,亦是快速对李某加以批评教育,均符合程序规定。然而,在李某“扛起老婆”后法庭继续促成和解只是现象,背后更应该考虑他们的婚姻生活是否难以继续,这亦是网友的担忧之所在:丈夫李某的过激行为究竟是其暴力的延续?还是对其爱情的不舍?
一方面,我国社会自古以来就有劝和不劝分、家和万事兴等传统观念。另一方面,家事法庭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亦通常秉持着“宁拆十座庙,不破一桩婚”的思维,尽量不认定夫妻感情破裂。这些因素造就了“离婚难”的现象。
《民法典》第179条第3款规定,判决准予当事人起诉离婚的基本标准,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对家庭成员实施暴力、遗弃、虐待、夫妻一方有吸毒赌博等恶习、因感情而分居满二年和夫妻感情确实破裂等。法官在裁量离婚案件时,应当综合考察全案情况,并根据夫妻双方主张综合评价,以确认是否满足如上情形。
鉴于清官难断家务事,法官可以去当事人居住社区和单位等地进行调查,询问邻里乡亲的建议,并听听孩子的想法,不应当因夫妻育有子女而一味劝和。
离婚案件不同于一般的民事案件,不能一判了事。家庭和睦、妇女权益和小孩成长等问题,依然值得关注。接下来,法庭不妨定期走访,经常“回头看看”,提供必要的“判后服务”。
值得追问的是,本案女方一审是以家暴为由提起离婚诉讼,家庭暴力是否存在是本案的焦点。这不仅是《民法典》规定的法定诉讼离婚的理由之一,更涉及婚姻中妇女和儿童权益的保护问题。
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第2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妇女权益保障法》也规定,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以暴力等手段残害妇女。
妇联、村委等有关机构亦应当发挥维护家庭稳定、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社会功能。回到这类涉家暴的离婚案件,承办法官也应当依法适用上述法律,积极加强与妇联、村委等机构的联系,实现多走访、细考察、慎认定,认真办好每一件离婚案子,真正实现司法为民。(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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