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宣传其产品具有排毒、降糖、降脂、瘦身的功效,诱导上海一对夫妻花费45万元购买。而实际上,这些产品只是普通食品。消费者为此诉至法院,要求退一赔三。
9月13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记者从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金山法院”)获悉,近期,该院审结了一起产品责任纠纷案件。
2021年7月至2023年2月,原告李先生(55岁)与张女士(50岁)陆续向被告某科技公司购买了旗下各类糖果、固体饮料、果蔬汁饮料等20余款商品,共计花费45万余元。
据两名原告陈述,2021年7月,被告公司组织宣传活动,二人经人介绍参加该活动,被告公司通过现场宣讲介绍其产品具有排毒、降糖、降脂、瘦身等功效并根据现场参与者的身体状况列出所需产品和剂量。
原告信以为真,购买后却发现其产品均为普通商品,并无被告公司宣称的降低血糖、排毒、调理脂肪肝等功能,且相关食品均未在国内进行保健食品注册或备案。因此原告认为被告公司存在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的行为,要求被告公司退还购买商品的45万余元,并按照购买商品的价款3倍(135万余元)给予赔偿。
被告公司辩称,公司从未宣传过其产品具有降低血糖、排毒、降脂等功效,原告的误解来源于现场一些人员的说法,被告并不存在虚假宣传,不构成欺诈消费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开庭审理期间,当事双方充分表达意见,后经法院组织调解,双方考虑到案涉商品市场价格、商品使用等因素,愿意各退一步,并签署调解书:被告公司在限期内向原告返还款项38万元,如被告未按期付款,原告可按照76万元申请强制执行。
上海金山法院亭林人民法庭四级高级法官赵宪章表示,在交易过程中,消费者常处于信息劣势,对于产品质量、性能、用途等不甚了解,因此经营者需要承担告知真实情况的义务,否则将可能被认定为存在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在退还购买款项的同时,还需承担三倍赔偿责任。这就是俗称的“退一赔三”,其法律依据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1款。
法官特别提示,欺诈行为包括积极欺诈与消极欺诈。积极欺诈指经营者明知产品真实情况却虚假陈述;消极欺诈指经营者隐瞒真相,负有告知真实情况的义务却未予告知。
本案中,被告公司抗辩原告的误解来源于现场人员,但其作为活动的组织者,应当对产品的错误说法进行澄清,对此消极处理将构成消极欺诈行为。同时,消费者在维权时,也应当就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的事实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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