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9日,四川省达州市生态环境局公布5起行政处罚典型案例,其中披露了“万源市某镇人民政府涉嫌未经审批同意擅自在八台山省级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道路案”,达州市生态环境局最终对该镇人民政府作出处罚款16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据介绍,2024年2月22日,达州市万源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移交线索,对万源市某镇“龙潭河村景区大门至柏家坪道路整治工程项目”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万源市某镇人民政府为实施该工程,在八台山省级风景名胜区三级保护区内开挖了一条长约500米,宽约5米的毛石路。检查时发现,该项目未取得八台山省级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及四川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万源市某镇人民政府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八条“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规定。
达州市生态环境局对万源市某镇人民政府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并责令改正。依据《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应对万源市某镇人民政府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鉴于万源市某镇人民政府已停止违法行为,并积极落实复土复绿等生态修复措施的情形符合《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从轻减免20%罚款的要求,达州市生态环境局最终对万源市某镇人民政府作出处罚款16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原标题:《未经审批同意擅自在省级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道路,达州万源一镇政府被罚16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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