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泽刚 / 文 骑行少年被撞身亡案仍在发酵。根据 9 月 3 日的最新消息,当事司机已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检察机关批捕。半个多月前,一名 11 岁少年跟着父亲以及自行车队在河北保定容城一双向公路上骑行,摔倒在对向车道,遭汽车碾压。
此事看上去像是一场交通意外,怎么就成了一起刑事案件,而且还被批准逮捕了呢?除了因当事司机是否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引起的争议之外,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决定也成为此案的一个关注点。
在法律上,逮捕是一种最严厉的刑事强制措施。检察院批准逮捕,意味着这是一起比较严重的刑事案件。批捕之后,公安机关还要继续侦查,直到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为止。
在刑事诉讼法中,为保障诉讼秩序,对涉嫌犯罪的人,一般采取羁押和非羁押两种强制措施。前者是刑事拘留和逮捕,但刑事拘留最长 30 天,只有经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后才能够继续羁押;后者就是取保候审。针对二者,刑事诉讼法分别规定了适用的条件。
刑诉法规定,"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逮捕 " 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
而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是下列情形之一,即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
可见,对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一般是要取保候审的。是取保还是逮捕,核心标准在于是否具有 " 社会危险性 "。这种 " 社会危险性 " 的判断,主要是考察是否存在违法犯罪的现实危险,例如会不会实施新的犯罪,有没有前科劣迹,犯罪性质是否严重,会不会打击报复他人,会不会妨害刑事诉讼正常进行等。
2022 年 9 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联合发布《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明确要求 " 对于采取取保候审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适用取保候审 "。这就是说,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都应该办理取保。从司法实践来看,对于一般性的过失犯罪和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一般也是允许取保的。对于争议较大,嫌疑人情有可原,被害人存在一定过错的案件,往往更应该慎重采取逮捕措施。
就这起案件而言,检察机关批捕的罪名是过失致人死亡,属典型的过失犯罪,结合刑法的规定,检察机关一定是认为现有证据能够证明当事司机当时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是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这种结果。然而,由于案发偶然,被碾小孩是快速骑行时突然摔倒在道路的中间线旁,此时被害人及其监护人是存在一定主观过错的,即便司机因疏忽大意(如开车走神)或者过于自信(如相信自己驾车水平很高)没有及时刹住车,导致后果发生,其行为可能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其过错程度以及主观恶性也相对较轻。
况且,根据刑法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考虑被害人是突然摔倒,司机肇事后主动打电话施救,家属也积极协商赔偿事宜,综合本案实际情况来看,其实施违法犯罪的现实危险性明显较小,故对其应考虑评价为 " 情节较轻 ",不进行羁押也不致发生法律规定应当逮捕的几类情形。
总之,在一起事件成为一个案件之后,如何正确处理,除了要研究是否成立犯罪,成立何种罪名之外,对嫌疑人采取什么样的强制措施,也是司法公正的应有之义。逮捕往往意味着案件的性质比较严重,而就此案而言,对当事司机的逮捕似乎超出了一般人的认知,难免受到质疑。
(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教授,上海市嘉定区法学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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