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9日,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沈阳住房公积金关于进一步促进沈阳市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的政策举措新闻发布会。8月1日起,辽宁省沈阳市将调整住房公积金部分缴存和个人贷款政策。
沈阳提出调整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职工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由60万元调整为65万元;夫妻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由80万元调整为85万元;家庭成员3人及以上缴存住房公积金共同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由100万元调整为105万元。
现役军人可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沈阳推出现役军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政策,此政策执行时间暂定为2年。在沈阳新购买自住住房的现役军人,可到沈阳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现役军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以其在部队记录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作为计算基数,账户余额以其在部队累计缴存金额计算,可贷额度不超过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最高贷款限额。
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表示,为进一步服务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经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部队相关职能部门的有效协商,并经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沈阳住房公积金制定出台了现役军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政策,作为现行部队公积金贷款政策的有效补充,旨在支持现役军人解决住房问题,让有实际需求的现役军人也能享受到沈阳住房公积金更高贷款额度的支持和更为高效便捷的服务体验。
政策适用对象为在沈阳市行政区域内和沈抚改革示范区域范围内购买自住住房的现役军人,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的军官和军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现役的警官和警士,以及在军队、武警部队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其他军队人员和武警部队人员。
在支持多子女家庭改善性住房需求方面,已生育二孩及以上的多子女家庭,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按照首套首付比例和首套贷款利率执行,再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按照首套首付比例和二套贷款利率执行。同时,多子女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限额放宽到当期最高贷款额度的1.3倍支持政策继续执行。
增加灵活就业人员可贷额度
此次,沈阳还调整了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和使用政策,暂定为1年。
一是放宽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沈阳灵活就业缴存人新购买自住住房的,可按照单位缴存职工贷款政策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是按年发放灵活就业缴存利息补贴。灵活就业缴存人年度缴存补贴标准为住房公积金结息年度个人新增缴存资金的0.5%,计算方式与正常年度结息保持一致。住房公积金结息年度内发生提取或存在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补贴不予计发。
三是优化灵活就业人员缴存机制。缴存基数、比例可按需在规定范围内调整,未在约定时间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申请补缴等。
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表示,本次政策优化是在原灵活就业开户“户籍不受限、是否缴纳社会保险不受限、受理地点不受限、退出制度更灵活”的基础上,再放宽了灵活就业的缴存条件,目的是更匹配灵活就业人员收入更灵活的特点。
一是取消原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一年仅能调整一次的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收入情况随时在规定范围内按需调整;二是取消原欠缴公积金后不得补缴的规定,方便灵活就业人员在收入不稳定的情况下更灵活缴存;三是调整销户再开户条件,由原“销户满一年可再次申请开立灵活就业人员账户”调整为“销户满半年可再次开户”,灵活就业人员随缴随取无压力。
并且,此次灵活就业人员政策调整,对灵活就业缴存人提供了缴存补贴,目的是增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对灵活就业人群的制度吸引力。利息补贴标准是在原缴存公积金计息标准的基础上,对住房公积金结息年度内个人新增缴存资金再增加0.5%的补贴利率。但灵活就业人员如果在住房公积金结息年度内发生提取或存在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补贴不予计发。
根据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审议,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沈阳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重新修订,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就是放宽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让沈阳灵活就业缴存人在新购买自住住房时,可享受到与单位缴存职工同样的贷款政策。
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缩短了贷款缴存时限的限制条件。将原来贷款前需连续缴存公积金12个月、累计缴存公积金24个月的准贷条件放宽为只需连续缴存公积金6个月;二是放宽了首次使用和购买首套的限制条件。取消了仅限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贷款申请条件;三是提高了缴存余额控制倍数,增加了可贷额度。将贷款额度计算公式中的余额倍数由10倍调整为22倍;四是注重了灵活就业人员的信用约束,建立可持续发展的政策机制。增加了“在贷款偿还期间存在连续3期(含3期)逾期还款或累计逾期还款期数达6期(含6期)以上的灵活就业缴存人,不予再次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失信约束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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