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慕宏举)" 云南男子服刑 27 年后案件获再审 " 一事今日有新进展,新京报记者从当事人杨徐邱处获悉,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大理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杨徐邱犯强奸罪,获有期徒刑 10 年。杨徐邱告诉新京报记者,他将继续上诉。
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受访者供图
男子被判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后多次申诉,服刑 27 年后案件重审
新京报此前报道,1994 年,杨徐邱被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控欲图强奸李某某未果遂杀害对方,此外还多次强奸同村的金某。归案后,杨徐邱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之后翻供,称案发当晚他本人在家,没有杀害李某某,此前也没有强奸金某。
最终,大理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仍判决杨徐邱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杨徐邱上诉后,1994 年 6 月 10 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云南高院)认为原判量刑偏重,改判杨徐邱死缓。随后,杨徐邱向云南高院申诉被驳回。
杨徐邱继续向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申诉。2017 年 12 月 19 日,服刑的杨徐邱终于收到了来自最高院的再审决定书。最高院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杨徐邱故意杀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令云南高院对本案进行再审。2020 年 6 月 1 日,云南高院作出《刑事裁定书》,将此案发回原一审法院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8 月 29 日 9 时许,大理中级人民法院适用一审程序,重审杨徐邱故意杀人、强奸一案,当日开庭未宣判。
8 月 29 日,杨徐邱(左四)与家人一同出发前往大理中级人民法院。 受访者供图
重审后法院判决男子犯强奸罪,当事人将继续上诉
9 月 4 日,新京报记者从杨徐邱提供的一审判决书上看到,大理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查明,原指控认定的作案工具户撒刀、钢板锄亦不能确认与杨徐邱的关联性。作案工具钢板锄上的生物检材不能确认与杨徐邱有关联。
判决书显示,杨徐邱关于故意杀人的有罪供述与公安机关现场勘查、尸体检验情况不相符,证人证言也难以证明杨徐邱作案。同时,杨徐邱故意杀人供述的可靠性存疑,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一是杨徐邱的供述缺乏稳定性,存在不供到供再翻供的变化;二是公安机关在抓获杨徐邱前历经三个多月侦查掌握大量案件细节,接到来源不明的匿名信后抓获杨徐邱,并对其进行连夜讯问后杨徐邱作出有罪供述,属于先证后供情形;三是杨徐邱所作有罪供述与现场勘查情况、尸检情况存在前述不相符情形,所提取作案工具也不能指证杨徐邱。
因此,法院认定杨徐邱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判决书显示,针对公诉机关指控杨徐邱犯强奸罪的事实部分,法院经原审、再审庭审举证、质证,认定 1986 年 9 月某晚,杨徐邱携带家中削菜用的木柄尖刀窜至同村村民被害人金某某家菜园内,得知金某某的丈夫不在家,遂欲与金某某发生性关系。在遭到金某某拒绝后,杨徐邱持尖刀刺伤金某某右胸部进行威胁,与金某某强行发生了性关系。此后某晚,杨徐邱得知金某某独自在家后,再次窜至金某某家与其强行发生了性关系。事后、杨徐邱以杀死金某某相威胁禁止其告知他人。经检验,金某某右胸部有一明显瘢痕,长 1.5cm,宽 0.7cm, 系锐器形成,属轻伤。上述情况,有多名证人供述印证了该事实。金某某右胸部陈旧性锐器伤瘢痕也客观存在。
法院认为,原公诉机关指控原审杨徐邱犯故意杀人罪的主要证据存在矛盾和疑点,且无合理性说明,认定杨徐邱故意杀人的证据不能形成证据锁链,不能认定杨徐邱实施故意杀人行为。此外,杨徐邱违背妇女意志,两次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被害人金某某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杨徐邱实施强奸犯罪过程中持刀捅刺被害人致其轻伤,应从重处罚。
最终,9 月 3 日,大理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杨徐邱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1993 年 7 月 3 日始至 2003 年 7 月 2 日止,已执行完毕。 )
9 月 4 日,杨徐邱告诉新京报记者,他将继续上诉。杨徐邱的辩护人、四川鼎尺律师事务所律师胡磊表示,尊重大理中级人民法院的此次判决,但是其不认同大理中院维持杨徐邱犯有强奸罪的判刑," 杨徐邱已经当庭表示将会继续向云南高院上诉,我相信法律是公正的,我们二审也将继续做全案无罪辩护。"
新京报记者 慕宏举 闫沫琛 编辑 杨海 校对 张彦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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