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是在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关键时期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会议。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是指导新征程上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纲领性文件。
继全国两会关键词、“百年共产党人精神谱系”关键词、二十大关键词、中国式现代化关键词等专栏后,2024年澎湃新闻携手上海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和上海市政治学会,开启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键词。我们将围绕全会《决定》选取关键词,从理论与实践结合的角度进行解读。
今天的关键词是:数据跨境流动机制
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提出要“建立高效便利安全的数据跨境流动机制”。这有利于我国加快构建促进数字经济发展体制机制,完善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政策与制度体系。
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对数据要素的优化配置提出了更高要求,需要数据流动的有序与高效。跨境的数字贸易活动需要更加安全高效的数据跨境传输制度,这是推动新一轮全球数字贸易规则体系形成的重要基础。构建有序的跨境数据流动机制,也成为一个国家能否有力掌握全球跨境数字流动规则制定权和话语权的重要体现。
中国的跨境数据流动机制建设不断完善
面对数字技术在研发和行业应用层面的快速发展,数据成为重要的新兴战略资源,数字治理也成为大国竞争和全球治理的突出议题。加强数据跨境流动治理对于推动数字经济和数字贸易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主导数据跨境流动机制成为大国发挥自身全球治理体系主导权的突出表现。其中,中国的数据跨境流动机制不断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十四五”国家信息化规划》《“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等诸多战略规划提出要推动数据跨境安全有序流动,健全完善数据跨境流动安全管理相关制度规范。国家通过制定《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和《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办法》等高质量数据跨境传输规则,有力规范了数据跨境的有效流动。其中,《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的出台是落实《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有关数据出境规定的重要举措,在规制数据跨境过程中做到安全与自由流动的兼顾。2022年12月发布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提出,要积极参与数据跨境流动国际规则制定,探索加入区域性国际数据跨境流动制度安排,推动数据跨境流动双边多边协商,鼓励探索数据跨境流动与合作的新途径新模式。基于此,近来中国积极参与该领域的国际合作。2024年6月,中国和德国签署《关于中德数据跨境流动合作的谅解备忘录》,在该备忘录框架下,中国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将与德国数字化和交通部建立“中德数据政策法规交流”对话机制,加强在数据跨境流动议题上的交流。中国还与新加坡举行了中新数字政策对话机制第一次会议,两国计划通过这一对话机制搭建平台,便利企业数据跨境流动,培育壮大数字经济新业态新模式。同时,中国积极对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和《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等高标准经贸规则,也通过提出《全球数据安全倡议》《中阿数据安全合作倡议》以及《“中国+中亚五国”数据安全合作倡议》等举措,参与构建全球与区域数据流动机制和规则体系,吸引更多国家参与相关倡议,提升自身在全球数据治理中的作用。这都充分表明,中国倡导数据跨境流动的安全有序,携手各方构建开放共赢的数据领域国际合作格局。
建立高效便利安全的数据跨境流动机制是健全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体制机制重要组成部分
《决定》指出要“健全促进实体经济和数字经济深度融合制度”,这是健全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体制机制的内在要求之一。其中,建立高效便利安全的数据跨境流动机制能够有效推动实体经济和数字经济深层次融合,共同促进经济的高质量发展。构建数据跨境流动机制的高效便利安全,能够有力推动数字经济和数字贸易的可持续发展,有助于优化我国数字技术基础设施的海外布局,进一步扩大数字平台经济的海外市场,提高中国数字经济与数字贸易在全球范围的影响力。同时,跨境数据流动规则体系的不断完善有助于保障数据出入境的安全合规。未来,建立高效便利安全的数据跨境流动机制需要我国进一步优化数据跨境流动的监管政策,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促进各方参与数据价值开发,推动数据跨境双向有序流动,鼓励国内外企业及组织依法依规开展数据跨境流动业务合作,为促进数字经济发展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同时,在推进制度型开放的过程中,进一步深化与CPTPP和DEPA成员的谈判协商,加快参与相关机制进程。此外,中国积极参与联合国、二十国集团、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等全球性经贸机制网络,在议程设置、人员参与等方面扩大自身在全球数据治理中的影响力,并积极通过金砖国家等新兴经济体主导的多边合作机制,置入数据治理议题,提升自身领导力。中国在积极参与数据流动、数据安全、认证评估、数字货币等国际规则和数字技术标准制定的同时,也应将《全球数据安全倡议》等自身主导的规则体系制度化机制化,并通过“一带一路”机制化建设,吸引更多国家参与其中,将上述规则体系与全球主流数据治理机制深度衔接融合,扩大自身主导机制的影响力。高效便利安全的跨境数据流动机制也需要通过上海自贸区临港新片区、海南自贸港、北京市数字贸易示范区、粤港澳大湾区等特定地区开展试点,制定相关区域跨境数据流动安全评估机制,围绕数据跨境流动的不同情况建立差异化的监管机制,以更好地服务于数字经济和数字贸易高质量发展。
【作者系中共上海市委党校(上海行政学院)科学社会主义教研部副教授,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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