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消费者卢女士向澎湃质量观投诉平台(https://tousu.thepaper.cn)反映,2023年11月,她和河北秦皇岛市旭日家居城的老板电器加盟店——康朗电器签订合同,购买老板牌烟机、洗碗机、蒸烤机等电器,并约定2024年5月21日送货上门,但在后续服务中,洗碗机始终没有配送。
卢女士的电器销售合同。受访者供图
卢女士称,合同签订后她支付了20000元的定金。在等待配送期间,她提出更换洗碗机型号,对方一姜姓经理同意并表示可免费更换,但在后续配送服务中,洗碗机始终没有送达。
卢女士随后到店沟通发现,姜经理已离职,新上任的负责人表示,卢女士的洗碗机已被姜经理提货出库,“现在的问题是姜经理个人行为所致,无法处理”。
对此纠纷,澎湃新闻先后联系老板电器、旭日家居城、康朗电器,其中老板电器建议消费者报警处理。
消费者投诉:
卢女士介绍,2023年11月23日,因装修需要,经多方比价后她奔着老板电器的品牌,决定在旭日家居城的康朗电器下单,购买老板牌烟机、灶具、洗碗机及蒸烤一体机,其中烟机9980元,灶具5980元,洗碗机11980元,蒸烤一体机13980元,双方约定2024年5月21日上门送货。
卢女士提供的支付记录及合同单页显示,此次购买家电的定金共计20000元,收款方为海港区旭日家居康朗电器商店。
等待发货期间,卢女士想把原订购的型号WB735洗碗机改为型号WB736洗碗机。与负责人姜经理联系后,对方告知可以免费更换。
但5月21日发货当天,卢女士得到通知,配送的洗碗机仍是WB735型号。卢女士随即联系姜经理,对方表示,“已经下单改不了,只能收到货后再换”。然而配送员下午送货时只送来一件蒸烤一体机。
由于蒸烤一体机和洗碗机两件货品同在一个签收单上,卢女士再三确认“洗碗机稍后一定会送到”后,签下签收单。
令她没有想到的是,洗碗机始终没有送货。其间她多次催促姜经理发货,对方一再推诿,以“师傅送错货”等各种理由拖延。
7月8日,卢女士前往康朗电器催问,店内工作人员告知姜经理在7月7日已离职,原本要给卢女士送货的WB735洗碗机也被他取走,不知所终。
事后,卢女士多次与康朗电器沟通,希望正常发货,遭到拒绝。无奈之下,卢女士分别在7月15日和8月6日通过12315热线向海港区市监局举报,要求发货并赔偿损失。但时至今日她仍未收到康朗电器关于退款或发货的任何答复。
企业回应:
对此,老板电器相关负责人告诉澎湃新闻,这是线下店铺员工的问题,与老板电器无关,“对卢女士的遭遇深感同情”。
秦皇岛旭日家居城和康朗电器相关负责人先后向澎湃新闻表示,因涉及金额较大且姜某长期失联,目前无法给卢女士发货。
澎湃新闻检索发现,在微博、抖音、小红书等多家社交平台,均有对旭日家居城和康朗电器类似的投诉,其中部分消费者已报警,部分则通过当地市监局等维权。
对此,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此次事件中,卢女士在旭日家居城的老板电器加盟店下单,收款方为海港区旭日家居康朗电器商店,说明卢女士只与康朗电器建立了买卖关系,而未与姜姓经理建立买卖关系,因此康朗电器负有交货义务,不能因其自身管理漏洞致使姜姓经理侵占洗碗机而不向卢女士发货。
赵良善认为,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姜姓经理履职行为代表了康朗电器,由此引起的责任应由康朗电器承担。
赵良善认为,姜姓经理构成监守自盗,其利用职务便利,将洗碗机据为己有、携物而逃,依据《刑法》相关规定涉嫌职务侵占,卢女士和康朗电器均可选择报警。“姜姓经理监守自盗是第一责任人,康朗电器应先行向卢女士履行交货义务,之后有权向姜姓经理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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