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月 30 日,据湖南高院消息:2012 年 8 月,阿美入职湘乡市某公司。2023 年 12 月 31 日,阿美的丈夫与公司管理人员周某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阿美的丈夫提出要阿美辞职。因阿美和同事丁某同为计划财务部员工,两人共用一个 OA 账号。周某便要求阿美使用该 OA 账号走离职流程。同事丁某操作 OA 系统填写了离职申请后,阿美在 OA 系统中最后点击提交。
2024 年 1 月 8 日,该公司告知阿美主动申请的离职流程已经完成审批,阿美当即短信回复辞职并非自身意愿。
随后阿美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阿美经济补偿金 41170 元。某公司认为阿美属于主动辞职,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即使阿美的丈夫提出让阿美离职,但是阿美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丈夫不能代表阿美进行意思表示。法院根据阿美工作年限和工资标准,依法判决湘乡某有限公司支付阿美经济补偿金 41170 元。
(来源:九派新闻、湖南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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