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人们对禁止酒驾和醉驾已不陌生,却容易忽视“病驾”,“病驾”是指患有影响驾驶能力的疾病或身体状况不佳时仍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也称“带病开车”。近日记者在新疆、甘肃走访调查,曝光多起“病驾”引发的交通事故,其所暴露出的交通安全隐患也越来越被人们所重视,它产生的后果不亚于其他交通违法行为。(9月1日《法治日报》)
“病驾”和酒驾、毒驾有许多共同点。每个人都会生病,除了影响驾驶的疾病之外,其他疾病达到一定程度也会影响驾驶。此外,生病还得吃药,部分常见药品也能导致嗜睡等影响驾驶的症状。“病驾”就在身边,潜伏在日常生活当中,假如预防“病驾”的意识不强或能力不足,每位驾驶员都可能出现“病驾”。从危险程度上看,人在生病状态或受到药品影响,应变能力、控制能力都大不如前,容易因此导致严重的交通事故。“病驾”猛如虎,但社会对其危害认识不足。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是否饮酒,个人心里清楚,交警一测并知。然而,疾病妨碍驾驶的程度无法测量,甚至个人也无法自知,给预防和治理“病驾”造成了很大的困难。
“病驾”与酒驾等相比,最大的不同是界定存在很大的模糊空间。除了癫痫病、眩晕症、癔病、精神病、痴呆等疾病明确规定不能驾驶之外,其他哪些疾病妨碍安全驾驶,却无法清晰界定。比如有些疾病虽然很重,但患者在状态好时也能开车;感冒虽轻,同样可以出现头昏眼花等妨碍安全驾驶的症状。没有明确界定的疾病有很多,同一疾病所致症状也千差万别,导致驾驶员和执法人员都极难把握。
补齐治理“病驾”面临的短板,医疗可以发挥出独特的作用。医生熟悉患者的情况,了解患者的个体差异,医生针对患者给出的“不宜或不能驾驶”的建议,无疑最为精准,最贴近事实。并且,医嘱等医疗文书具有法律效力,假如医生在出院医嘱等文书上向患者提出了“不能驾驶”的建议,患者既有义务也便于遵照医嘱行事,假如在此背景下当事人仍然违反该医嘱驾驶,无疑带有故意“病驾”的因素,交警知情后,可以藉此追究其故意违法驾驶的更在责任。这样一来,交警和个人都可以利用医生的专业知识,对“药驾”给予更科学的甄别和防范。
规则是交通的生命线,治理“病驾”也要进一步完善规则。加大普法和健康科普宣传力度,让民众普遍知道哪些疾病属于“病驾”,哪些药品服用后不能开车,才能大幅提升民众预防“病驾”的健康素养与法律素养。让出院记录、门诊记录等医疗文书成为治理“病驾”的法律依据,则能提升对“病驾”的约束力,让“患有特定疾病不开车”能够成为社会普遍遵守的一条基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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