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丨游云庭(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识产权律师)
近日,正在美国法院审理的《纽约时报》起诉OpenAI和微软一案又出了新闻,代表 OpenAI的律师向法院提交请求,要求审理此案的法官命令原告提供证据,证明受版权保护的作品是作者的原创作品。笔者发现,在浙江高院审理的《新京报》诉浙江在线案中,也有类似情况,那个案子里法院驳回了《新京报》的诉讼请求。今天借这两个案子和大家聊聊新闻类作品批量维权案件有哪些攻防套路。
一、《纽约时报》起诉OpenAI和微软案的案情
2023年底,《纽约时报》在纽约南区法院起诉微软和OpenAI,诉状称:被告未经许可使用大量版权文章训练人工智能模型,开发与《纽约时报》竞争的产品,赚取了丰厚的利润,具体侵权行为包括:训练素材侵权、必应ChatGPT插件截取网站流量、人工智能的幻觉对用户误导侵害原告声誉。
2024年7月,OpenAI的代理律师向法院提交请求,内容为:OpenAI认为《纽约时报》拒绝提供有关其作品的证据,这些证据对于评估版权侵权和OpenAI的辩护(如合理使用)至关重要,故要求《纽约时报》证明其作品是原创的,并且是《纽约时报》拥有版权或获得独家许可的,并要求其提供关于其版权作品的创作、注册和著作权归属的证据,包括与版权登记机构的通信记录。
《纽约时报》也向法院提交文件对此进行了反驳:OpenAl要求查看记者笔记、采访备忘录等文件来证明每篇文章的原创性,但版权法保护的是作品的表现形式,而非创作过程。即便文章引用了大量原始资料,其仍然可视为衍生作品并受版权保护。OpenAI的请求侵犯了记者的特权,并且对新闻机构的报道能力构成威胁。该请求超出了联邦规则所允许的范围,并且没有提供足够的理由来证明这些请求的相关性。
二、《新京报》诉浙江在线案的案情
《新京报》社起诉浙江在线侵犯其7706篇文字作品和2477幅图片作品的著作权,要求按稿酬标准赔偿。该案一审法院为杭州中院,二审浙江高院。但两审法院均认为,此案涉及作品数量巨大,作者众多,故不宜合并审理,建议《新京报》社将每个作品或每个作者的作品单独起诉,但遭到原告拒绝。浙江高院最终于2010年7月2日裁定:鉴于浙江在线不同意合并审理,且案件存在大量需逐一核实的细节,如作者与《新京报》社的关系、作品的性质及侵权主体等,抽样比对方法不适用于知识产权案件,可能损害当事人权益,裁定驳回起诉。
三、新闻类作品的维权难点
这两个案件的相似之处在于:都是新闻机构维权,涉及的作品都数量众多。这意味着维权者会碰到相同的困难:作品的自身权利需要证明,而海量的作品的权利证明,工作量巨大,耗时很长。
1、时事新闻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根据著作权法的基本规则,时事新闻不受著作权保护。而报社的文章如果是纯粹的时事新闻,就无法主张权利。但实践中只有纯叙述事实内容的报道才认定为时事新闻,只要加了一点评论,法院就会认定就可以构成文字作品。
比如:国家领导人某年某月某日访问某国,如果这个新闻只有时间地点人物这些要素,就是时事新闻。但如果报社加上了一点分析和前瞻性的预测:领导人出访正值双方经济交往日趋活跃之际,估计会对两国经贸往来的加深起推动作用,并将有助于推动有利于两国合作的某某项目的启动。这就构成一个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文字作品。
2、拥有著作权或独家授权者才能维权
除了时事新闻外,报纸上登载的文章版权归属比较复杂,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报社都需要提供文件证明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并且只有报社拥有著作权或获得独家授权,才能维权并获得赔偿:
a.作者著作权。报纸上刊登的文章,如果是作者投稿的,报社虽然有权刊登但除非双方有明确的合同约定或报社声明了专有出版权,默认情况下,著作权仍然属于作者。如果报社基于投稿文章维权,被告提出异议的,法院可能会要求报社提供取得作者的著作权独家授权的证明文件,否则不一定会认定报社有著作权维权及获得赔偿的权利。
b.报社法人著作权。如果是报社员工撰写的文章,且员工和报社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其为报社撰写的文章为法人作品或特殊职务作品的,则著作权归报社所有。如报社维权,被告提出异议的,法院可能要求报社提供与员工作者的劳动合同或知识产权归属的证明文件。
c.合同或许可。报社也会对外采购部分著作权,比如通过合同从第三方获得登载部分作品的权利,但这种情况下,除非有特别的约定,否则报社并不必然享有作品的版权。如报社维权,被告提出异议的,法院可能要求报社提供获得版权或版权独家授权的证明文件。
四、两个案件被告的相同套路
正因为报纸上文章版权的复杂性,所以报社要对外进行大规模的维权时,被维权方一定会利用这种复杂性进行积极抗辩,让案件陷入时间冗长的博弈,以期取得主动,让原告或者法院不耐烦,这样可以创造条件和解。在《新京报》起诉浙江在线的案件中,被告方就是用这样的方式得逞的:
浙江在线在案件一审中,对原告维权的作品进行了大量权利归属的质疑,之后辩称,《新京报》社将大量独立作品合并起诉,违反一案一诉原则,且多数作品与浙江在线无关,抽样比对不具法律依据。法院也认定:《新京报》社在一个案件中主张大量独立作品的著作权,实质上构成了多个独立的诉,合并审理难以保证事实查明,不利于案件公正处理。
而OpenAl的主张也是针对这个问题,其认为,版权仅覆盖作品中原创的部分,因此《纽约时报》不能针对非其原创或非其所有或独家授权的版权作品部分提出侵权索赔。故其要求《纽约时报》提供文件,证明其声称的每一部作品的准备过程中哪些部分是原创的,哪些不是。OpenAl认为,这些信息对于确定《纽约时报》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对涉嫌侵权作品提出索赔是必要的。(笔者个人观点,要分辨作品中原创和非原创部分的要求明显缺乏法律依据,法院应该不会支持)。
在具体的诉讼中,OpenAI的律师可能会对《纽约时报》主张权利的每一部作品都用放大镜审视其权利瑕疵,如果报社员工撰写的就要求提交劳动合同或附属的知识产权归属协议,如果是第三方投稿的就要求提交作者的授权文件,如果是文章从第三方获得的授权,比如转载,就要求提交第三方的授权文件。此外,OpenAI的律师还利用报纸内容的部分时事新闻属性做了文章,要求《纽约时报》提供采访素材,以确定作品是否为原创及受保护。
最后,《纽约时报》诉OpenAI和微软的案件,最大的看点不是权利瑕疵,而是OpenAI和微软使用《纽约时报》的文章训练人工智能是不是构成合理使用。但从OpenAI律师做权利瑕疵抗辩这个行动看,其对案件的前景判断应该还是比较不乐观,否则,重点抗辩训练行为构成合理使用不侵犯《纽约时报》文章版权就行了,何必那么辛苦找成千上万篇文章的权利瑕疵呢?
(文章仅代表作者观点。责编邮箱:yanguihua@jiemian.com。)
还没有评论,来说两句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