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国务院近日印发《关于弘扬教育家精神加强新时代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提出,维护教师教育惩戒权,支持教师积极管教。
教育惩戒权,是近些年备受社会关注的话题。教育惩戒,本是正常教育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却引发部分学生和家长的“反弹”情绪。一些教师对学生稍微管得严了、说话重了,就可能被投诉、被追责,导致教师群体出现“不敢管教、不愿管教”现象,教育惩戒权逐渐有悬空的倾向。
现实中不乏这样的新闻:有学生由于课堂违纪被教师罚站,家长投诉到教育局;教师言语批评学生,被家长找上门大骂;学生犯错被叫家长,家长带着录音笔到学校对峙;更有甚者,教师正常的穿着和出行方式也会被举报……
这些现象的出现,和社会整体的权利意识上涨,以及相对敏感的家校关系、个别极端的教师体罚案例有关。毕竟现今家庭对孩子可谓极尽关注,也容易对教育惩戒权产生误解。
但“老师不敢管学生”,显然是有问题的。如果对于学生的违纪违规行为不敢管,老师该如何维持课堂和校园秩序、保障教育教学目标的实现?如何真正做到为孩子负责?事实上,舆论已经有所反思,在一些教师管教学生的新闻中,不少网民都会对教师表达支持,认为这是教师“负责任”的表现。
此次《意见》明确强调“维护教师教育惩戒权,支持教师积极管教”,有非常强的现实针对性。这是为负责的教师撑腰,让教师敢于当严师,积极履行教师之责。
必须重申的是,教育惩戒不等于体罚,二者有着明显的区别。2021年3月起施行的《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中,明确规定了教育惩戒的具体手段和适用范围,包括将教育惩戒分为一般教育惩戒、较重教育惩戒和严重教育惩戒三类,手段包括点名批评,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罚站)等。
从这个角度说,支持教师积极管教的另一层含义在于,教师也需要通过加强对相关文件政策的理解,不断提升专业能力,更为精准地行使教育惩戒权,改变“不会管”的状况。作为一种带有一定强制力的措施,教育惩戒应当尽可能做到准确无误、无可争议,从而获得学生及家长的认可。
对教育部门来说,应当认真领会文件精神,对一些有争议的投诉举报做到公平公正处理,以事实为依据,而不是一味息事宁人、“牺牲”教师利益。只要不是体罚、虐待,只要符合育人需要、惩戒规则,教育部门、学校就应该支持教师积极管教。
更重要的则是家庭。家长应当理解教育惩戒权的必要性,尊重教师正常的教育行为,和教师和学校进行充分的沟通,避免因为信息不畅、误会误解而产生种种不必要的矛盾纠纷。要意识到,严是爱、宽是害,“不管”才是对孩子不负责任。
《意见》的出台,是再次向社会传递了一个明确的态度:教师可以管教学生,也应当积极管教学生。这应当成为从学生到教师、从家庭到学校的共识,各方都应携起手来,为教师行使教育惩戒权创造空间,更好地帮助学生成长、成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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