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面新闻记者 |
香港资本市场迎来操纵市场案的最高监禁判罚。
7月22日,香港证监会公告称,原讼法庭继早前在进行陪审团审讯后裁定薛伊琪、谭焯衡及林颖琪串谋就正利控股有限公司的股份(简称正利股份)进行虚假交易的罪名成立后,今天判处薛伊琪及谭焯衡各监禁六年八个月,并判处林颖琪监禁四年四个月。此案源自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进行的广泛调查,继而由律政司提出检控。
值得一提的是,有关判刑是自《证券及期货条例》于2003年生效以来,就操纵市场案作出的最高监禁刑罚。
有关检控源自香港证监会的调查,当中发现于2016年3月至2016年9月期间,薛伊琪、林颖琪及谭焯衡联同何铭轩、孙文及其他身分不详的人士,串谋进行一项复杂的操纵市场计划。有关人士串谋在他们所控制的156个证券帐户之间进行操纵交易,藉此以人为方式维持正利股份的成交量。这些交易造成正利股份交投活跃的虚假或具误导性的表象,并以人为方式提高了该等股份的成交量。有关操纵交易活动于2016年的超过五个月期间内发生,获取了超过1.24亿港元的非法利润。
实际上,早在2019年,彼时香港证监会就公告称,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13条展开了对一群本地及海外投资者的法律程序(该法律程序),怀疑他们透过一项规模庞大及经仔细安排的计划,操纵创业板上市的正利股份。该法律程序在2019年7月11日展开。证监会为了确保有足够资产履行可能由法院作出的任何回复原状令,同时申请了紧急临时强制令,以保障因涉及正利股份的可疑交易而受影响的对手方的利益。
香港证监会指该项操纵计划在正利股份于2016年3月29日上市之前已被策划及展开,并持续超过五个月,令正利股份的股价和成交额在2016年3月29日至2016年9月6日期间以人为方式飙升,导致正利股份的股价在2016年9月7日大跌90%。
香港高等法院暂委法官游德康于判刑时指出,本案的串谋行为经过周密和精心的策划。经考虑多个判刑案例,并考虑到有关串谋行为和虚假交易的规模、复杂性和国际元素,以及维护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廉洁稳健的重要性,法庭认为本案最重要的是发挥阻吓作用和作出处罚。
香港证监会法规执行部执行董事魏弘福表示:“本次监禁刑罚反映出法庭坚决否定有损香港证券期货市场的声誉和廉洁稳健的失当行为。判处操纵市场人士监禁的决定向潜在违规者传达了一个非常明确和清楚的讯息,就是香港的金融市场绝不姑息任何形式的失当行为,而违规者会被绳之于法及受到严惩。”
魏弘福续说:“在这宗组织极为严密及复杂的案件中,有关结果亦显示了证监会决心运用其资源和权力,以打击市场舞弊及维持投资者对香港资本市场的信心。”
与此同时,证监会正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13条,寻求法院向多家本地和海外法团及人士(包括被判监的三人)作出命令,饬令他们交出在涉及正利股份的操纵计划中所得的利润,及/或使受影响的对手方恢复至交易发生前的状况。就此而言,证监会已取得临时强制令,以冻结不多于1.249亿港元的资产,金额相当于该操纵计划的交易活动所产生的合计利润。
去年10月份,香港证监会公布,香港终审法院一致驳回由David Subotic(男)、Sasha Szabo(男)、Eastmore Global, Ltd.、Eastmore Management, LLC、Eastmore Holdings, Ltd及Current Trading, LLC(统称为Eastmore被告人)就本司法管辖权范围外送达文件的安排而提出的上诉。2019年7月,证监会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13条,在原讼法庭对Eastmore被告人等一群本地及海外交易商和投资者(该集团)展开民事法律程序,指他们涉嫌透过一项规模庞大及经仔细安排的计划(该计划),操纵正利股份。
Eastmore被告人均为海外公民或在香港境外注册成立的实体。证监会藉由《高等法院规则》下的若干途径,取得(其中包括)针对该集团的单方面资产冻结强制令,以及在本司法管辖权范围外向Eastmore被告人送达文件的许可。Eastmore被告人遂作出若干申请,就原讼法庭授予在本司法管辖权范围外向他们送达文件的许可提出质疑。
2021年7月23日,原讼法庭维持就在本司法管辖权范围外向Eastmore被告人送达文件授予的许可。该等被告人其后针对原讼法庭裁决而提出的上诉,于2022年12月30日被上诉法庭驳回。Eastmore被告人继而针对上诉法庭的裁决向终审法院提出上诉。终审法院在驳回他们的上诉时,裁定本案在司法管辖权范围外送达令状无须取得法庭的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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