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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面新闻编辑 | 刘海川
2024年8月20日,应急管理部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推动建立完善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应急管理部调查统计司司长李豪文表示,在安全生产体系中,生产经营单位作为最基本的单元,如何激发其搞好安全生产的内部活力和创造力,加快推动公共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以高水平安全保障高质量发展,无疑是我们最需用力筑牢的“底板”。
“我们注意到,近年来,一些地方和企业单位为此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其中,发动企业层层开展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就是最新的创造性成果,形成了对事故隐患从发现报告到核查消除、奖励推动的良性循环机制。”李豪文说。
李豪文表示,此次《意见》明确了报告的重点内容、核查处理的工作流程方式、奖励资金的来源和保障措施,明确了两个阶段的目标任务。
李豪文介绍,到2025年6月底以前,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燃气、工贸、民用爆炸物品等14个重点行业领域,也包括其中的一些细分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实施内部报告奖励机制;2025年底前,其他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要全面建立实施。这两个阶段的任务,有条件的地区可同步推进。
与以往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相比,此奖励机制有哪些创新和突破?李豪文指出,就生产经营单位来讲,“报告”与“举报”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区别还是十分明显。
首先是明与暗的区别。报告是立足于企业内部,报告的内容、处置的方式一直到奖励都是公开的,都是被企业的广大从业人员所知道的,而举报是“暗的”,绝大多数情况下不被举报单位和举报人所知。
其次是主动与被动的区别。李豪文解释,报告是主动的,主动发现、主动报告,进入流程以后,企业主动处置。举报是被动的,也就是说举报人、举报某一个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的时候,这个单位和人员就处于被动的地位了,整个过程是被督促、被整改,甚至被执法处罚。
最后是快与慢的区别。报告是“内循环”,一旦进入发现报告的环节,企业的流程是简单的,处理起来是便捷快速的,也就直接起到第一时间发现问题、发现隐患、处理问题、消除隐患的作用。而举报是“外循环”,也就是说政府部门、监管部门接到举办件以后,要进行分析,分析之后要进行转办,还要明确相关的部门,组织开展核查,整个流程下来是有一定的过程的。
“区别直接带来的效果也是不一样的。”李豪文举例介绍,今年1-7月份,全国受理安全生产举报件是27.5万件,同比增长了超过五成其中查实15.8万件,同比增长69.9%,查实率57.8%,同比增长5个百分点。
“从这一组数据来看,举报量是很大的。但是我们通过跟踪分析对比,包括对历史的数据进行分析发现,这些举报件绝大部分是来自于社会面的群众举报,而来自于企业员工的举报占比很低,可以说忽略不计。这说明企业员工举报本企业的问题隐患的意愿不强,效果不理想。”
对此他指出,“报告”重在解决三个问题:一是解决企业“不愿”的问题。二是解决员工顾虑的问题。三是解决监管盲点的问题。
此外,针对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该重点报告哪些事故隐患,应急管理部调度中心副主任李刚表示,首先是人的不安全行为。包括从业人员违反安全规章制度的行为、不执行安全生产指令、不正确使用个人劳动保护用品;管理人员违章指挥、擅自变更安全工艺和操作程序、指挥未经安全培训的劳动者或无相应资质人员作业等。
其次是设施设备的不安全状态。李刚介绍,包括未按相关规范标准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等。
环境的不安全因素也需重点报告。包括作业场所未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或许可,对作业场所风险评估不足,未对作业场所进行风险监测并设置有效的安全保障,对作业场所事故隐患整改不到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其他危险作业,未按规定落实安全措施等。
最后是安全管理存在的缺陷和漏洞。“包括未按规定排查整治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未建立和落实本单位全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操作规程,未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开展应急演练;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转包和违法分包施工情形,以及外包作业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隐患等。”李刚说。
如何激发企业员工的积极性,让员工愿意去报告?李豪文表示,第一是企业要真奖励。小隐患、小问题、小奖励,大隐患、大问题、大奖励,并且要大张旗鼓,氛围越浓、效果越好。第二是车间班组要真鼓励。仅企业的高层级还不够,要对报告工作搞得好的车间班组给予表彰奖励,提高他们的积极性,避免把内部报告变成内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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